权利限制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就权利用尽本身而言,也是权利限制的表现形式。由于权利限制是一项政策性原则,立法者可以根据各方面的政策考量,游刃有余的做出灵活规定。各国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限制各有不同,就表明了权利限制原则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将权利限制应用于平行进口问题,并不是把权利用尽扩展到权利国际用尽,而是在一定条件下,限制权利人依本国取得的知识产权阻止平行进口,使平行进口在一定条件下与权利用尽、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制度一起,成为权利限制原则各自独立、各不相同的表现形式。
以权利限制原则来观察平行进口,与权利用尽理论相比较,更具优势:
首先,权利限制原则的柔韧性很大。反映到平行进口问题上,可以根据具体的政策考虑,承认平行进口的合法性,或者有限制的允许平行进口,当然也可以禁止平行进口。而权利用尽理论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只存在国内用尽的情形,所以,权利用尽理论只能支持平行进口的非法性,没有政策考量的余地。
其次,权利限制原则可以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区别对待。由于权利限制是一个政策性原则,因此,对于不同的知识产权,比如对于专利权与版权,可根据具体情形对平行进口给予不同的限制。而权利用尽理论由于没有灵活发挥的余地,对不同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平行进口难以区别对待,只能是一刀切,要么全部禁止,要么全部允许,否则在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
(二)权利限制下平行进口的政策考量
平行进口在立法中应作何对待,为政策上的重大问题。因此须考察平行进口所产生的各种影响[20],综合权衡,以在平行进口问题上,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做出合理的限制。
1, 平行进口产生的积极影响主要有:
(1)防止垄断,平抑价格。由于权利人往往通过知识产权来分割国际市场,从事垄断性经营,如果允许平行进口,则国外同样的产品涌入国内,有利于在平地进口商与国内的销售商之间,促进竞争,消除垄断,降低产品价格。
(2)增进消费者权益。由于销售同样产品的经营者至少有国内销售商与平行进口商两家以上,他们相互竞争,降低售价,将增大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和公平交易的机会,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实现。
(3)促进自由贸易。平行进口符合商品自由流通的目的,有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关税逐渐递减,而禁止平行进口却为自由贸易设置了知识产权壁垒。因此,允许平行进口将促进商品的跨国流动。
2,平行进口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有:
(1)削弱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的动力。如果允许平行进口,则国内的独占被许可人或权利受让人的独占经营将受到威胁,因为未取得独占许可地位的经营者可以通过从国外平行进口该产品,使被许可人或受让人的独占权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
(2)不正当竞争。国内销售商可能通过广告宣传、促销活动、售后服务等经营策略,使其产品在国内获得良好的声誉,而平行进口商在未付出任何努力的情况下,却在销售平行进口的产品时,无偿分享他人的商业信誉,从而出现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来源混淆及品质差异。由于平行进口的产品与国内销售商的产品可能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生产,其质量并不相同,消费者却会误认为产品的来源相同。如果平行进口的产品比国内销售商的产品质量差,对消费者利益将构成损害,因为消费者可能是根据对国内销售商的产品的信赖,才做出购买的决定。同时,因平行进口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消费者可能由于来源混淆而投诉国内销售商,从而损害了国内销售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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