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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限制看平行进口

  3,甲在A国有某产品的知识产权,甲在B 国(无论有无知识产权)投放市场的该产品被销售到C国(也无论有无知识产权),乙从C国将该产品进口到A国,仍构成平行进口。
  二、权利用尽的理论困境
  (一)平行进口与权利用尽
  平行进口合法与否向来为学者所争论,各国实践也反复不定,意见不一。在目前的理论与实践中,平行进口的合法性与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理论关系密切。权利用尽,又称之为权利穷竭,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及其被许可人将带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合法投放市场后,其他人不需经过许可就可以使用或转售该产品。权利用尽理论被发展为两个分支:
  1,权利国际用尽理论。该理论认为,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不具有地域性,经知识产权人或其被许可人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在世界范围内丧失了对它的控制权,无论何人在何地使用或转售该产品,都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侵犯知识产权。[6]这个理论是支持平行进口合法的法理基础。
  2,权利国内用尽理论。该理论认为,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和知识产权本身一样,都是有地域性的。权利在一国的用尽,并不导致它在国际市场上用尽,在其它国家仍旧处于“未曾行使”的状态[7]。因此权利人仍可以根据其在进口国取得的权利来对抗平行进口的产品。权利用尽的地域性是支持平行进口非法的理论支柱。
  (二)权利国际用尽理论的否定
  如果坚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8],就不存在所谓的权利国际用尽。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发生的知识产权,只在一国有效,而在其它国家并没有效力。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之2以及《伯尔尼公约》第5条之2的规定,专利权、商标权及版权在各国相互独立,因此,就同一主题而言,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与在另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利,尽管这两个权利可能归属于同一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以,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有效,一旦逸出该国法律管辖范围之外,其权利不复存在,因为权利来源于法律,没有法律就无所谓权利,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如此。该主题在他国是否有能获得知识产权,得依他国法律确定,如果享有知识产权,也是依他国法律产生的另一个独立的权利。
   既然,知识产权只有地域性,即只存在于国内,而不延及国外。那么所谓权利的国际用尽,就如同空穴来风,无中生有了。因为权利用尽的一个前提,是有知识产权存在,而根据地域性,在本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在国外都不存在,又何来国际用尽呢?正如王志刚先生指出的,权利国际用尽理论“只看到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的权利内容基本相同这一表象,而没有认识到根据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法产生的是不同的知识产权这一本质”[9]。所以,我认为,当前讨论平行进口所屡屡提及的权利国际用尽理论,是子虚乌有的。但这个理论却成了国内不少学者支持平行进口合法的理由,并建议我国立法应承认国际用尽理论。[10]当然,一些国外的判例也支持权利国际用尽理论[11],但这些判决所表明的法律理论未必是正确的见解,我们不必以之作为金科玉律。
  (三)权利用尽理论不能解决平行进口问题
  既然没有所谓权利国际用尽的理论基础,那么权利用尽(且惟有国内用尽)的理论似乎呼应了平行进口的非法性。如此一来,平行进口的讨论好像是对现行法律的误解,因为根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无论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平行进口,都可以得出其非法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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