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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是禁忌 ——谈个性化车牌是否侵犯商标权

  首先,个性化车牌借用著名商标名称的行为,不会构成产品来源混淆。因为车牌的使用不是用于营利,也不为了销售该车辆,因此没有商业销售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相关商标的产品构成来源混淆。有的人认为,在车辆上使用他人商标作为个性化车牌,可能造成误认,比如在普通汽车上挂“BMW-002”车牌号,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他人误解,给“BMW”公司带来破坏性影响。(参见吴兆祥:《个性化车牌是否踩入侵权“雷区” 》,《法律服务时报》2002年8月30日,第3版。)这纯属主观臆测,事实并没有那么严重。众所周知,车牌号码在车身上的位置、表现形式与商标是不相同的,公众的识别能力还没有那么低,以至于把车牌当作商标对待。
  其次,个性化车牌借用著名商标名称的行为,不会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失。有人认为,虽然使用这些车牌本身不会营利,因为在我国车牌是不能单独买卖的,但是法律允许车和牌同时转让,在转让过程中,这些著名商标的价值就会显现出来。此时,号牌所有人就是利用他人的商标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已经损害了这些企业的利益。(参见吴兆祥:《个性化车牌是否踩入侵权“雷区” 》,《法律服务时报》2002年8月30日,第3版。)我不会知道这样的损害从何谈起?是导致该商标的产品销售额下降了吗?我看转让一辆车还不会构成这样大的冲击。卖了一辆挂着“TCL-001”的车牌的轿车,难道TCL的产品就卖不动了吗?这两者之间有什么逻辑关系吗?这种凡是使用了别人商标名称,就会导致别人损失的论调,已经把商标侵权扩大到不可想象的地步,却又没有说明究竟会构成什么损害。应当了解,商标所使用的名称本来就是从公有领域的汉字、字母等符号,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后,有什么理由可以享有如此大的权力,以致于除了在商标使用领域进行垄断使用外,还可以阻止公众在其他领域使用这些汉字和字母的组合呢?更何况,即使在商标使用领域,只要不是驰名商标,商标权人也不能阻止别人在不相同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名称。
  最后,个性化车牌借用著名商标名称的行为,不会构成对商标权人商誉的侵害。有的人认为,如果犯罪分子开着一辆挂着“IBM-001”号牌的车逃跑或者闯红灯,不仅会对该“IBM”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还会对这些公司员工造成感情上的伤害。(参见吴兆祥:《个性化车牌是否踩入侵权“雷区” 》,《法律服务时报》2002年8月30日,第3版。)这就更加牵强附会了,在持此论者眼里,对这种个性化车牌的车主事先进行了有罪推定,好像车主总是和该商标的公司过不去,总要犯罪或做点闯红灯之类的违法乱纪的事情。其实就算是车主违法犯罪,商标所有人也会无关痛痒,因为两者并没有因果关系。何况,利用“IBM”电脑从事计算机犯罪的大有人在,驾着“BMW”轿车闯红灯或者逃避犯罪也并非没有。为什么直接使用该商标产品行为不会影响“IBM”、“BMW”的公司形象,而借用商标名称的个性化车牌的使用倒让这些公司形象大损了?这真是一个奇怪的逻辑。也许监狱里的囚犯最好使用没有任何商标的产品,以免伤害带有商标产品的公司的员工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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