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张海滨
【摘要】本文阐述了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确立的必要性,并在反思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的基础上,就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合法性;证据立法
【全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所确立的一项重要的诉讼证据规则,它对于制止非法取证行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学者们目前的研究来看,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讨论,而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鲜有人论及。事实上,确立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样具有其必要性。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第
68条明确和完善了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这一规定仍存在着相当的缺陷和不足,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本文拟在反思现行民事实诉讼立法的基础上,就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求学界之共议。
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之非法证据是与合法证据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合法证据包括三个层次和方面:一是合证据法,即符合证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证据的一般表现形式,如《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二是合实体法,即符合实体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证据的特殊表现形式,如书面证据、公正证据等等;三是合程序法,即符合程序法的原则规定及具体规定,如证据提供的程序、证据收集的程序等等。[1] 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所有违背了证据法、实体法及程序法关于证据的规范的证据。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就将非法证据定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2]。狭义上的非法证据则仅指不合程序法的证据,即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手段违背法律规定的证据,有的学者称之为“非法取得证据”[3] 。本文在讨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采用的是狭义的非法证据概念,即非法取得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