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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论WTO

 综上所述,WTO既是一个专门性国际经济组织、一套国际贸易规范体系、一个具有多种功能的世界贸易事务场所,更是一种精神象征或称观念体系。目前,我国已加入这一组织,对于我们而言,当务之急是把握其规则、运用其功能从而为中国外向型经济的更大发展创造机遇。但长远看来,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我们还要主动吸收、自觉培养WTO精神<注7>,因为只有“形神皆入世”才是真正的入世,才能收益最大化。
  
【注释】<注1>《贸易走向未来—WTO概要》WTO OMC编 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p115 最新版本Trading into Future可log on www.wto.org
<注2>《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赵维田著 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p24
<注3>WTO法的归属颇有争议,有学者(如武汉大学余敏友先生)认为属国际法即国际公法,也有学者(如社科院赵维田先生) 认为属国际经济法,这盖因考察WTO法时的侧重点不同所致。笔者认为WTO法主要是一种多边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归为国际经济法范畴更为恰当。而研究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素材为条约。见《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John.H.Jackson著 张乃根译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p30
<注4> Symposium: The Boundaries of the WTO.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January2002.Vol.96 No.1 p1-p158 但WTO对这些问题并未照单全收,1996年新加坡部长宣言即明确声称尊重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核心劳工标准(core labor standard)方面的权威,即WTO议程上尚无劳工标准问题。著名人权法专家戴尔马斯-马蒂对WTO排斥、抵制社会性条款的做法予以批评,她认为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应承认经济与人权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见Delmas-Marty《世界法的三个挑战》,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p36-p62
<注5>此观点受益于山大法学院谢晖教授的法律文化专题课,特致感谢.
<注6>《风险中的世界贸易体系》]杰格迪什.巴格瓦蒂 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第1版p10 例如有关反倾销(AD)的理论分歧和实务争端一直为人们关注。见《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论》宋和平主编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p11-p17
<注7>媒体多有报道“按WTO方式生活、按WTO要求种菜”等新闻,这可谓WTO观念融入中国现实社会的表现。如《山东商报》2001年11月12日第9版。单本文所讲WTO精神的培养主要针对政府部门官员而言,因为实质为一种国际经济贸易行政法,其直接约束对象为国家、政府(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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