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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默示

  立法上将默示的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严格分开,是有其特殊的意义的。前面我们已经知道意思表示的成立,须有外部的“表示”及内部的“意思”。表示一般称为表示行为,也就是通过一定行为使内心意思被外部认识。而默示对于意思表示来说是缺乏直截了当的明确性,须从表示人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去推定判断。默示的积极行为实际上较为准确的反映了当事人的内心效果意思,因为行为是受意思支配的,所以从当事人积极的行为可以推测出其行为背后的意思。而默示的消极行为则对外人来说是不易准确的判断出其内心的效果意思,这是由于默示的消极行为实际上是没有意思表示,就象一个人缄口不言,一般人是无法推定其意思表示,所以默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不能说是民事法律行为。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需要意思表示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相对人不作出意思表示,这将使社会经济的流转处于停顿的状态,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法律有必要赋予在这种情况下特殊的意思表示,以规范意思表示相对人的行为,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保护意思表示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默示的积极行为的适用范围是大于默示的消极行为的适用范围的。也就是说立法对于默示的积极行为的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概括性与原则性的,而对于默示的消极行为的适用范围的规定是具体而个性的。当然这只是针对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根据交易习惯不能认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言。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或根据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应不受法定的约束。
  默示适用的范围表现在司法实践上,默示的积极行为适用于广泛的民事活动中,如在诉讼时效内一方向对方履行部分给付义务,从而引起整个给付义务的诉讼时效的中断。还有在债务的转移中,债务人之间转移了债务,债权人接受了债务被转移的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其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同意债务的转移,但由于其接受行为而构成了默示。其实这属于合同的主体的变更,还有部分内容的变更,如甲与乙约定的房屋租金是500元一个月,该租金每月交纳。几个月后,甲连续两个月都是收了乙每月租金400元,而没有任何欠款的说明。后来双方发生纠纷,甲认为合同的租金没有变更,而乙说合同的租金已经变更为400元。在这里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只能认定合同已经变更,即由原来的500元一个月变更为400元一个月。而默示的消极行为仅仅适用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根据交易习惯的认定。如来源于买卖合同的默示商销担保是基于《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默示保密义务也是根据我国的技术合同法专利法律师法劳动法等等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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