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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正的观念转变

  在革命战争年代和阶级斗争时代,法律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是刀把子,是对阶级敌人实行专政的有力武器。但在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需要由法律来规范,契约关系需要法律来规范,竞争关系需要法律来规范,市场秩序需要法律来调整,市场国际化需要法律来调整。法律是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器。在不同利益发生矛盾时,法律应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它们进行评价,以便调节和缓解不同利益的矛盾,实现法律的正义性。法只能是裁判官和调整器,是双刃剑,而不应成为其中一方的利剑和专政工具。
  四、由政策观向法制观的转变。
  在我国,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共产党来实现的,共产党是执政党。这里所说的政策是指党的政策,而不包括国家政策。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本质上、经济基础、体现的意志和根本任务等方面是相同的,党的政策对于整个国家活动起着领导作用,党的政策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依据,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规范化、定型化,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党的政策。但法律和政策是有区别的,党的政策是由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是党的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政策的规定一般比较抽象、原则和灵活,属于纲领性的文件,具有指导作用,但难以操作,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比较明确具体,具有稳定性,权利义务明确,它一方面明确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另一方面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党的政策的实施主要是通过思想教育工作、政治工作、说服教育工作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来实现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干部带了头,群众有劲头”。党的政策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但并非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法律的实施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政策虽然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但它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如果党的政策要取得国家意志的属性还得通过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党的政策的概括性和灵活性,很少有具体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定和责任措施,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难以应酬。法律具有明确性和责任性,便于人们操作。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统一构成了法制的内容,法制就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实施等几个方面的统一,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认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保证法制的统一性,才能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维护法制的权威。
  我国法律与党的政策的关系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过程,即有依靠政策过渡到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再到依靠健全的法制。党的政策,由于其原则性和灵活性,由于其实施是靠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和对群众的鼓舞作用,它号召了全国各族人民在革命战争年代进行了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主义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巩固胜利成果,党的政策在建立地方各级政权、没收官僚资本、稳定物价、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整风整党、恢复国民经济以及一化三改造的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必须实行计划经济,主要的经济活动都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的。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是通过经济计划来实现的,而国民经济计划的实现需要把国民经济计划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联系起来,我国经济建设的任务就是通过制定国民经济计划来完成的。这对于加速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重大意义。在计划经济为主和市场调节为辅的条件下,国家一方面发挥政策在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中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也加快了法律的制定工作,使法律逐步深入人心。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共同对经济和社会发挥着作用,使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日益增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行依法治国条件下,市场经济就是法制(法治)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国际化以后,政策的原则性和灵活性越来越暴露出其弱点,它要求我国一方面要熟悉和善于运用国际经贸法律、法规和惯例,另一方面要充分注意使自己的法律、法规同国际经贸法律、法规和国际接轨。
  经济的全球化和国际化,使世界范围内的沟通、交往和联系不断增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中国全方位、高层次地融入全球化的进程,它意味着中国的经济、文化和法律与域外的经济、文化和法律等全方位的碰撞、吸收和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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