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机关和法律由“人民法院”、“专政工具”、“刀把子”的观念向“普通法院”、“社会平衡器”的观念转变。
在我国,“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是一个感情性的概念,它是相对敌人而言,也就是不包括敌人,正像我们所说的,对敌人要狠,对人民要亲。我国的法院也曾经长期这样处理过很多案件,如以成分定罪。在现阶段,人民的范畴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原则之一就是“平等”或“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公民”的范畴比“人民”广泛得多。实际上,一方面,我们在法律上给予了犯罪的本国公民行使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某些人身权(只限制一部分人身自由)、财产权(法律规定要求没收的除外)。另一方面,我们也给予外国公民与我国公民相同的权利(政治权利和对等权利除外),再就是在程序方面,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适用的程序基本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这些做法,证明我国的法院不仅仅是人民的法院,它超出了人民的范畴。它已经是一个处理普遍事务纠纷的机构,它处理纠纷的原则之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已不再以成分定罪。“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以处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9]。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首先转变观念,由人民的观念变为普通大众的观念,由对人民的感情变为理性地处理法律事务,同时也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更改为“中国建设银行”一样,由“人民法院”更改为“法院”或“普通法院”,更名本身也会对社会公众的观念产生影响。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逐步走入世界一体化,我们的法院等司法组织也必须步入世界一体化,这就要求我们的法院要与世界接轨。
“在专制国家里,法律不过是君主的意志,而惩罚和奖赏与其说是犯罪或善行的结果,不如说是君主愤怒或宠爱的表示:当他施行惩罚的时候,他的公正性本身总是与暴力和压迫没有区别。”[10]。传统苏联法学把法单纯视为统治阶级进行专政的工具,我国由于受苏联的影响,也把法的功能视为工具。这种法的纯工具主义是对法的阶级意志论的必然延伸,是对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暴力革命理论以及法律理论的教条化理解。当然,这也离不开中国传统的专制主义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有强大的专制帝王,没有什么民主传统和权利观念,法的专政工具职能抹煞了法律含有的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法即刑的中国传统文化与马列主义关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国家强制力和阶级专政的观点是默契的。在专制主义的传统文化严重遗留的中国,法律工具主义本来就是深存于社会意识深处的观念,为法的阶级专政工具论提供了相应的社会思想基础。当今中国社会依然普遍存在的消极法律观念如人治、法律工具主义、官本位、权力本位等,都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1952年的司法改革,政策代替了法律。“法院是名副其实的专政工具,学校的培养目标,就是为公、检、法培养合格人才,而公、检、法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镇压阶级敌人和其它犯罪的锐利武器。”[11]。 法的目的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是达到一定目的的手段和工具。
现代社会的法,总意味着某种理性和秩序,总意味着某种民主、自由与平等。法只能是裁判官和调整器,是双刃剑,而不应成为其中一方的利剑和专政工具。法也的确是达到一定目的的手段,但应注意,目的和手段是相对应的,有时还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我们所常讲的法是保证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但反过来,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法的发展和实施。司法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其意义远远大于其他防线,因而司法人员应树立起坚守好最后一到社会公正防线的心理,抛弃“专政”和“刀把子”意识,也就是意识到法律不仅是专政的工具,而且是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正的“平衡器”。法不仅是实施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法的价值就是法促进公平、正义和利益的实现。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律在修复和弥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通过弥补受害一方的损失和对加害方的惩罚,重新分配权利和义务。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杠杆,是惩治罪恶的利剑和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盾牌。
既然社会生活中存在阶级和阶层,各阶级和阶层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必然存在着矛盾和斗争,而法正是这种矛盾和斗争的调整器。法律作为协调社会各种利益的工具的实际功效与机理, 将会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产生具体效果。社会控制需要法律, 协调个人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需要法律。法律应是各种利益集团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律在协调各种利益时应体现公平和均衡原则,正确权衡各种利益。正像边沁所说“法律不会成为任何人的敌人,也不会成为任何人的对头。”[12]。当不同的价值观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法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其进行评价。“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在进行立法、判决、执行和立约的活生生的人。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法律能够为社会提供一种结构、一种完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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