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理性崇拜群众运动的自发性,不利于由运动式、革命型的法治向守成式、建设型的法治的转变。中国传统文化所强调的不是人的自由、人性的解放,相反,它的主旨是想方设法如何统治人、束缚人,其实质是专制主义的,其功能主要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中国古代酷刑的由来与非理性(完全凭喜怒好恶)有着天然的联系。中国的酷刑死刑有凌迟、斩首、车裂、腰斩、剥皮、炮烙、剖腹、抽肠、烹煮、活埋、射杀、绞杀、火焚、饿死、断脊骨等。伤害刑有:劓刑、割舌、墨刑、砍手、宫刑、毁眼、刖足、笞杖、鞭刑、廷杖、兽咬、割乳、火炙等。审讯方式名目繁多,不胜枚举。野蛮和极不人道的酷刑行为,令人一听就会毛骨悚然,是西方社会无法比拟的,她给中国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带来无法想象的危害。建国后十年文革的惨痛教训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失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出现,作为党和国家领导人要负主要责任,可参加过这场内乱的每个中国人能推卸这场责任吗?为什么一个人的错误决策会变成一个民族的灾难?道理很简单,就是这个民族缺乏理性的结果。群众运动往往是正义性和盲目性同在,本能性和理想性并举,神圣性和非理性共存。群众运动的动力来自情感燃烧的力量,带有浓厚的非理性特点,“民愤”成了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中国几千年来停留在农业社会,具有浓厚的非理性思维特点。表现之一便是中国人常常欣赏急风暴雨般的群众运动式、剧烈革命型的法治。“历史不会重演。变异的历史——‘返祖’的现象却在人类社会中多次的出现过。它并非从前历史的再现,可同以往的历史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经历过苦难,补平过创伤的中华民族对此的痛感要比其他民族深刻的多。所以,也正是这样的民族发出了由衷的哀叹和心底的呼喊:‘中国不能再走弯路了!’”[8]。中国的道德理想主义崇拜扼杀了人性之真,并导演出一个不道德的社会。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
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果不转变观念,不对公民开展法制教育;如果传统的东西太多,甚至顽固不化;如果还是依感情办事,随心所欲,凭喜怒好恶办事,那么,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还是难以实现。法治不是人们感情冲动的产物,它是人们沟通理性的体现,并在理性的指导下,人们相互尊重,相互交换意见,进行协商讨论,大家都遵守以理服人的准则,摆事实讲道理,唯理是从,以“理性”的方式达成共识,求同存异,以共识来形成共同的活动,彼此合作,以法的方式来治理社会。要实现以法治国,应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的理性,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履行好职责,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使法治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
在当代中国,法律规定的事情和生活上发生的事情之间的不一致是存在的。这就是不依法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还是依感情办事,依感情的深浅去选择是否依法办事,缺乏理性。而中国要实现法治,应少一点口号和狂热,多一点冷静,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逐步树立起依法行政的意识,使行政活动逐步纳入法治责任状态,杜绝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和错了也无从约束与制裁的现象。政府的责任行政是现代社会建立法治秩序的一项最根本的要求。政府活动既要遵守行政合法性原则,也要遵守行政合理性原则。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必须赶快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我们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行以
宪法、基本法律和市场经济法治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同时还应开展观念转变的教育,在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人们的思想由感性的变为理性的。思想指导行为,理性的思想产生理性的行为,理性的行为与法治的要求相吻合。要实现法治,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对人们进行理性的教育,使人们的思想意识和知识系统化,观念综合化,思维逻辑化,同时,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应具有比一般社会成员更高的法律意识,对其任职资格和条件作出更规范、更严格的限制,使公民和公务人员的理性与法律意识巧妙的结合起来,养成良好的思想意识、行为习惯和法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