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前罪刑罚性质的规定有所不同。在
刑法总则规定的累犯中,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前罪必须是被判处实刑。在
刑法分则规定的毒品犯罪累犯中,前罪既可以是被判处实刑,也可以是被判处缓刑。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无论是在缓刑考验期间还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任何时间内,再犯毒品犯罪的,均构成毒品犯罪累犯。
三、毒品犯罪累犯在量刑中的若干问题
1、对毒品犯罪累犯能否重复从重处罚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无论是在
刑法总则还是
刑法分则中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毒品犯罪累犯,有可能同时触犯
刑法总则中的一般累犯和
刑法分则中毒品犯罪累犯的规定,对此是否可以重复从重处罚?我们认为,根据“同一犯罪行为不能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国际惯例,只能判处一次从重处罚。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以
刑法分则第
356条的规定处罚。
2、毒品犯罪累犯与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规定了数罪并罚制度以及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其中和毒品犯罪累犯有关的是第71条的规定。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先减后并”的处罚原则。“先减后并”的数罪并罚,与
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累犯或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无关,但涉及到毒品犯罪累犯。如果前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不仅构成
刑法第
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而且同时构成
刑法第
356条规定的毒品犯罪累犯。因此,在对犯罪人适用数罪并罚的同时,还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