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这里所说的被判处刑罚,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中的任意一种刑罚。如果前罪没有被判处刑罚,即使实施了数个毒品犯罪,也不构成毒品犯罪累犯。这里所说的被判处刑罚,既包括被判处实刑,也包括被判处缓刑。这是因为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即使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也不意味着犯罪分子没有被判过刑。
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被判处刑罚以后的任何时间内。如果前罪被判处实刑,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内;如果前罪被判处缓刑,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缓刑考验期间、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任何时间内。前后两罪的时间间距没有任何限制。
二、
刑法总则累犯与
刑法分则累犯的异同
刑法分则中的毒品犯罪累犯与
刑法总则中的一般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相比,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但不同之处更多。
1、相同之处
(1)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前罪和后罪之中有一项是过失犯罪的,均不能构成累犯。
(2)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前罪若未被判处过刑罚,即使再犯数个罪也不能构成累犯。
(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被判处刑罚的一定时间内。
2、不同之处
(1)前罪和后罪的犯罪性质有所不同。在一般累犯中,前罪和后罪可以是除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毒品犯罪以外的相同的犯罪,也可以是不同的犯罪;在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中,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但在毒品犯罪累犯中,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毒品犯罪。
(2)对前罪刑罚执行期限的规定有所不同。在
刑法总则规定的累犯中,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一定期限内又犯后罪的,方构成累犯。如果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不构成累犯,而是依照
刑法第
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数罪并罚原则处理即可。但在
刑法分则规定的毒品犯罪累犯中,前罪只须被判刑即可,无论是在刑罚执行期间,还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内,再犯毒品犯罪的,即构成毒品犯罪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