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毒品犯罪累犯
杨新京
【摘要】毒品犯罪累犯是
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它与
刑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显著不同:一是毒品犯罪累犯的前后罪都是毒品犯罪,且前罪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二是毒品犯罪累犯的前罪既可以是被判处过实刑,也可以是被判处过缓刑;三是毒品犯罪累犯的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内。
【关键词】累犯 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累犯 数罪并罚
【全文】
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我们认为,这是
刑法在总则之外又在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
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且仅见于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节毒品犯罪之中,因此,
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实际上就是毒品犯罪累犯。
一、毒品犯罪累犯的构成要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毒品犯罪。其中,前罪所指的毒品犯罪,仅指
刑法第
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第
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两个罪。后罪所指的毒品犯罪,是指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所有毒品犯罪,即
刑法第
347条至第
355条规定的12种毒品犯罪。它们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如果前后两个罪中,前罪不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而是其他的毒品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有一罪不是毒品犯罪,则不构成毒品犯罪累犯。但如果构成
刑法总则中一般累犯的,应当根据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加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