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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与中国法治之路

市民社会与中国法治之路


刘武俊


【关键词】市民社会  法治  私权利  公权力
【全文】
     
        
  改革始终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动力所在。依笔者之见,政治体制改革向深层次拓展将成为21世纪上半叶中国不可回避的大趋势,长期形成的国家社会高度统一的僵化模式将进一步趋于解体,传统的国家社会一元化结构将经历一次向国家--社会二元结构过渡的历史性的变迁,现代意义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将孕育成熟乃至崛起。从法学的视角看,现代市民社会的形成过程,其实就是私法理念的实现和宪政精神的圣诞过程,就是私法文化和宪政文化的孕育成熟过程,同时也是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过程。私权利和公权力堪称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二元结构的两大活性要素,从市民社会的角度透视私权利和公权力存在及运作的背景、脉络,可以对私法文化和宪政文化的源流有更清晰的了解,或许还能为中国法治之路拓开一脉新思路。
    自由与秩序   
   倘若说民主和法治是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国家的两面旗帜,那么自由与秩序堪称现代市民社会的两大价值,自由与秩序是市民社会形成的两大基本要素。形象地讲,市民社会的存在离不开自由的空气和秩序的土壤,自由的匮乏、秩序的紊乱将意味着市民社会的衰弱。
  自由观(消极自由观)和秩序观(原生秩序观)构成现代市民社会形成与发展的基本理念。市民社会视野内的自由通常是指经济意义上的“消极自由”而非政治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积极自由观主要表现为对人类理性具有改造社会秩序的无限能力的盲目自信,主张人类可以按照理性设计对社会、经济、法律制度进行随心所欲的建构和改造;消极自由观则尊重人类相对无知这一客观事实,笃信社会秩序深深植根于道德、宗教、风俗等民族文化传统,而不是空凭理性的力量可以随意改造的。相对而言,消极自由观更为强调自由的自发性和否定性(即无强制状态)。所谓私域(私人自治的领域)和公域(公共权威的领域)的界定,主要是基于对消极自由 的保护。私域成为个人自由受法律尤其是私法特别庇护的最小限度的“特区”。孟德斯鸠曾言:“自由的主要意义就是,一个人不被强迫做法律所没有规定要做的事情;一个人只有受民法的支配才有自由。因此,我们自由,只因为我们生活在民法之下。”消极自由观的主旨就在于减少和约束国家对私域的介入和对私权利的侵蚀,同时对国家的公权力进行必要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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