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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律师成为立法之师

让律师成为立法之师


刘武俊


【关键词】律师  立法  公共事务
【全文】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起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这是自2001年初媒体就一直追踪报道的新闻,也是我一直颇为关注的有关律师参与立法的新闻。据《法制日报》2002年9月16日报道,我国首部由律师主持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即将出台。依我之见,委托律师起草法规草案不仅是立法模式的一种制度创新,同时也是律师广泛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一种具体体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我们提供了律师参与立法、参与公共事务的成功范例,它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律师这一“司法之士”也可以成为“立法之师”。
  传统的立法模式基本上是由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和负责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而主持起草工作的行政部门往往会受部门利益保护主义的影响,置公平竞争的理念和公民、企业等利益相关人的权益于不顾,在法规草案中为自己的部门或行业片面地争权夺利,垄断性地划定本部门和行业的“势力范围”,以滋生劣法、恶法为表征的立法腐败往往也就滥觞于此。律师是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立场的法律工作者,尽管在法庭辩护和民事代理上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但在立法上则明显具有利益相对中立的超脱特点。实践证明,由地位相对超脱、利益相对中立的律师主持起草法规草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克服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的传统做法的部门利益垄断倾向,防止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中的立法腐败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让律师成为“立法之师”堪称立法腐败的有效“克星”。
  “专家立法”是近年来立法的一种新趋势,某些知名的法学教授在立法活动中颇为活跃,俨然成为立法机关的常客。其实,所谓专家不止是指学识渊博的学术型专家(法学家),也包括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律师等实务型专家(法律家)。事实上,律师界聚集了一大批法律精英,其中不乏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精通金融、证券、房地产等某一专业知识的资深律师,他们堪称没有所谓教授、研究员之类职称或法学家头衔的名副其实的实务型专家,大多具有法律专业科班出身甚至有国内外名牌法律学府深造经历的他们法理功底未必比学院派专家逊色多少,而他们丰富的实务经验明显具有略高一筹的优势,甚至可能让某些只会纸上谈兵的学者们望尘莫及。相对于某些学究气浓厚的学者,关注实务的律师往往对法律条文有一定的“先见之明”,对法律漏洞之类的立法缺陷具有较强的洞察力。据《工人日报》2002年9月21日报道,云南有位律师向全国人大提出审查建议书,请求审查国务院刚颁布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将死亡补偿列入赔偿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认为该条例“漏列”死亡赔偿金是对公民生命权的忽视。正如法学大师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律的价值在于适用,法律从它诞生、实施的第一天起就要接受诉讼的司法考验。立法是以调整利益格局为主旨,关注社会现实且充满实践理性的一种事业,充分利用律师群体的智识资源,尊重律师阶层的立法建议,的确是立法机关的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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