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可以通过非正式的和解来避免执行难的问题。我曾花过大量的时间试图促成不同当事人在中国达成非正式和解。虽然中国已有所进步,但诉讼和仲裁仍然极为耗时费力,并常常难以预测。它们时常给当事人和律师带来挫败感;其判决或仲裁裁决也时常得不到执行。非正式和解,如能顺利达成,也可以得到履行。和解各方会履行他们自愿同意要做的事。虽然和解的条款通常是让步的结果,非正式和解通常都基于有关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相关规定。
许:除中国的法律改革之外,您对越南和朝鲜的法律改革也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质的参与。在您看来,中国、越南和朝鲜之间在其法律改革上有什么异同?我们通常过于强调向先进国家学习;可是,像越南和朝鲜这样的国家也可能——通过它们的现代化努力,包括对中国有关经验的捡择、学习和改良——为我们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教训。您的看法呢?
柯恩:我是一个专门研究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特别是东亚有关国家的
法律 制度——的比较法学者,所以我对越南和朝鲜都非常感兴趣。研究它们的
法律制度使我能更好地了解中国所经历的挑战和进步。它也使我能确认中国对相邻的、与中国的政治法律文化相似但又各有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发展所造成的影响。越南虽然不像中国那样在法律上充满活力,具有改革意识,但已在它从中国引进的某些法律和制度安排上(特别是在外商投资法这一领域)做了一些改进。尽管他们不大肆宣扬,越南人实际上却是中国法律改革的认真的学生(但并非是毫不挑剔的引进者)。正如在过去一样,他们现在受到中国模式的严重影响。相比之下,朝鲜在向世界开放和建立可以增强外商合作的法律制度上甚至比越南还要缓慢。但它也正有所行动,并对国际经济法和建立能够便利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适当制度表现出兴趣。例如,我曾应朝鲜改革者的要求,与他们的法律专家就建立一个新的国际商事仲裁组织、在平壤设立韩国律师所以及扩大法学教育和研究等问题交换意见。同样,尽管朝鲜人不愿大肆宣扬,我发现中国在法律事务上(特别是在法学教育方面)对朝鲜影响很大。金日成大学和其它学校经常将中文课本用做其课程讲义。
许:您在中国开始其经济和法律改革后不久便开始越来越多地从事与中国有关的律师实务。您是怎样做出这种转变的?有什么具体的考虑么?根据您的经验,律师实务对您的学术研究有什么样的帮助(如果有任何帮助的话)?
柯恩:我一位以前的学生,Charlie Stevens,曾不时建议我做一些律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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