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无法统合各界意见。司法改革涉及相关部门的方方面面,而相关部门如何改革,则各自有各自的高招,法院难以强求,更无法“决定”。尽管法院可以召集专家学者提出各种高论,但学者的建议毕竟只是一家之言,有时还难免流于空洞和浪漫。而对实践最有感触的有关部门,法院却又不便召集他们开会,听取意见——“名不正,言不顺”。即使三请四邀地召集在一起,也难免“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此外,任何部门都会有部门利益,法院当然也不例外。这一点决定了法院提出的改革方案难免泥沙俱下,将法院自身的利益以“搭便车”形式夹在司法改革方案之中,一起出笼。而且,即使法院的方案客观上公正无私,也会瓜田李下,令人狐疑。
司法改革:人大应作领头的羊
据一位在日本潜心研究中日两国法治建设近二十年的中国学者称,140余年前,中日两国在经济发展进程上,相去不过数年,然而,在制度建设方面,我国比日本落后约三十年。中日两国皆力求政治上的安定团结和连续性,但日本自始至终非常注意适时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配套的新型组织和制度,而我国,一味强调经济技术先行而轻视制度层面的革新,追求“毕其功于一役”的激变而轻视点点滴滴的制度积累,其结果是,日本以一岛国身份称雄于世界,而我国虽幅员辽阔至今仍为“发展中国家”。二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使国力大增,市场经济体制的构造、依法治国方针的入宪更是顺应时势和民意的重大决策,但惟其如此,我们才更应该接受历史上长时期政治动荡的惨痛教训,未雨绸缪地规划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制度建设,跳出“发展,动荡;再发展,再动荡”的历史怪圈。
就司法建设来说,近年来,日本为了改革其司法制度,成立了由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官员和民间各界人士组成的司法改革委员会,统领司法制度的革新。遍观英、美、俄等世界列强,也莫不有类似之举。
国与国之间竞争,关键在于制度与制度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不仅早已开始,而且于今尤烈。“制度创新”不仅指经济制度的创新,同样重要的是政治、法律制度的创新。近年来,我国的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都在殚精竭虑地探索改革的新路子,以顺民意,但由于缺乏最高权力机关的统合,处于各自为阵,孤军奋战的局面。当此之际,由全国人大设立专门性的司法改革工作委员会,结集官方和民间各界力量,统筹兼顾地谋划一套与国情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于
宪法有据,而且已是时不我待。司法改革,人大应当成为领头的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