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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应做司法改革的领头羊

  在法院目前面临的诸多危机中,最大的危机是信仰危机。直接的表现是,法院的工作报告在人大表决时出现了大量的反对票。间接的表现是,人民对法院“不服”和“不怕”。“不服”表现在上诉率以及申诉率的持续上升。“不怕”表现在生效判决的自动履行率持续下滑,法院的判决主要靠强制来兑现。法院的威信来源于人民对司法的信仰和敬畏,一旦法院产生信仰危机,法院本应具有的吸纳不满、稳定社会、保障经济的功能都会相应地萎缩。法院如果不能“以法服人”,不仅陈怨未了,还会新怨频生。
  司法问题的紧迫性在于,随着社会加速转型,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纠纷日益加剧。近年来,社会纠纷不仅数量直线上升,而且有群体化、激烈化趋向。我国的人均诉讼率尚不及日本(也是低诉讼率的国家)的一半,如果我国的诉讼率达到日本水平,则法院每年审结案件数将达1500万。届时,法院将如何面对?
  法院的难言之隐
 
  法院出现诸多问题,法院自身当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法院也有难言之隐。近年来,最高法院采取了诸多的改革措施,试图提高裁判质量,重树司法权威。许多改革措施本身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然而却未能发生预期的效用,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业,涉及到党、法关系,政、法关系,乃至人大与法院的关系,对此,法院力有不逮。从法院角度,至少有以下难言的苦水:
  首先,瓶颈无法突破。例如,法院备受埋怨的是地方保护主义,即地方法院成为“地方的法院”,在地方党政以及各界的干涉下,地方法院成了地方利益的“守护神”,而不是国家法律的“守护神”。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源在于法院的命根子——人、财、物——掐在地方手中,面对地方大员,法官如何能不唯唯诺诺?法院如何能不与政府“打成一片”?“正义根植于信赖”,信赖的前提是人民相信法院中立。当人民相信,法院不会“向着政府”,也不会“怕政府”,人民就会自然而然地将其与政府的纠纷提交法院,从而与政府在法院进行有规则的法律斗争。人民不是傻瓜,一旦法院不能独立审判,让人民感觉“政、法一家亲”,人民就会丢弃法院——找政府去!失去法院的中介,人民与政府直接对抗,纠纷何以不升级?
  法院的命根子掌握在地方手中,审判独立纯属天方夜谭。法院若想摆脱被控制的命运,即需进行财政制度、人事制度改革,而对这些,法院无能为力。最高法官的一位法官在一次学术研讨会上坦言:“审判独立问题我们不好提,希望你们学者多呼吁”。高级法官鼓励学者“仗义执言”而自己却“欲语还休”,有“借刀杀人”之嫌,然则,法院确实有难言之隐。我国数千年的历史上有人治而无法治的传统,人们对于司法的内在规律懵懂无知。法院自己谈独立,就会被扣上“闹待遇、闹独立”的政治帽子。实际上,审判独立是各法治国家的通例,是法院制度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弊。
  法院领导司改的第二个困境是:变法与守法两难选择。司法改革不仅涉及到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还涉及到法院组织制度、诉讼制度、人民调解、仲裁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革故鼎新,涉及到公、检、法的重新组织和重新定位,甚至涉及到修宪。没有这些配套修法,审判改革步履惟艰。司法改革如果仅限于改革司法,司法难有根本上的改观。判决不公,人民只会将矛头对着法院,指斥法院改革不力,而不去深究其背后的根源。某种程度上,法院在替别人背“黑锅”。法院如果突破法律的框框,大刀阔斧,快刀乱麻,又会背上违法的“黑锅”,法院处于守法与变法的两难困境之中。确实,法院应当模范地执行法律,成为守法的榜样。法院一旦违法,就会成为“反面典型”,而“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一个无视法律的法院将从骨子里击碎人民对于法律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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