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利弱势问题的分析
鲜江临
【关键词】权利 弱势 问题 分析
【全文】
一、 关于弱势群体划分
弱势群体概念,在政治生活中的启用,是政治伦理的进步。它为法学分析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自由的”概念。从法治的角度看,着力于权利弱势人群处境的改善,确为必要。
弱势人群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从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等方面,可以划分出不同的弱势群体。
在传统阶级学说里,以是否占有生产资料划分人群属性。因此,私有制社会,不占有生产资料的人群,属于弱势;在公有制的社会,“理论上”人们不再处于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劣势,因此人们有“广泛的平等”;在此“普遍平等”情况下,人群的弱势问题,“理论上”被消灭了;除非仅仅是从人的生理健康意义去看待弱势问题。
我们认识到,社会中的弱势人群,除残障人群外,的确还有其他的组成。新近已将城镇贫困居民已经纳入了弱势人群的范畴。这两种人群,通过残疾人保障、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利的社会处境有所缓解。值得注意的是,在权利弱势人群方面,也出现了立法举动,如法律援助方面的制度建设开始起步。
权利弱势人群,是指在自身权利行使,受到其他方面行使权力或权利限制,合法权利的实现存在障碍的人群。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自身行使权利,受到公权行使的制约,权利处境不佳;一是自身行使权利,受到其他人和组织行使权利的制约,权利处境不佳。
从我们的社会生活实际看,权利弱势人群,既包括经济弱势人群,也包括经济上已摆脱弱势但权利行使仍处于弱势的其他人群。权利弱势与经济弱势比较,两者存在极大的差异。权利弱势更多的是制度成份的作用。经济弱势更多带有社会竞争的结果性,权利弱势确更多地反映参与社会生活基本起点的不等性。我们可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让一部分人先享受权利,就可能产生极大的社会问题。
一、权利弱势人群成因
我们位移了阶级分析的方法,因而实现了客观观察角度的替代。
不受制约的公权,是形成权利弱势人群的一个原因。在法治社会,公共权力总是受到严格管束,因为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需要社会谈判及合意形成机制,确定各自的界限。较少进行权力和权利划分的社会沟通、协调,既有的法律制度没有为此提供两者均衡的必要安排,必然滑向权力或权利的极端化。当权力极端化情形出现,个体的权利的弱势,也就成为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