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开始频繁地与社会进行关于权利的对话。希求作为人而存在的社会成员,相互达成契约:让我们享有人的尊严、人的权利;必须约束具有不良历史的权力;必须对失控的权力给予及时矫正,让受到伤害的权利得以及时恢复。
法的制度,开始承载这样的社会要求。
在西方、在东方,作为权利救济的法律,自身也走上物化之途:不同设计源流、不同外形的权利保护制度的物化形式,如同荒野中遮风避雨的小屋,布满了城市和乡村,成为人的社会中的生态景观。
三、法的进展
通过法的作用,象征不等权利的人民等级制度逐渐消亡;人民与国家的利益经过合意和统合,趋于平衡。人民开始以社会平等成员身份,参与社会生活;公共权力不再恣意妄行。人们的动物性需要,在不伤害同类的情形下,亦得到满足;进而在和平的环境中,人类安全地进行人的文化创造。
在法的进程中,一位法兰西智者不得不发出惊叹:没有一个诗人,能象法律家自由地解释现实一样,自由地解释大自然……
人们发现,法律家热衷人的权利和公平,比热衷权力的政治家更为可靠;于是在人的社会,在厌恶动物性攻掠的社会,法律家享受了人民的极度信任;人民说:我们知道你的禀赋,让你领导社会前进吧。于是,在欧洲、在美洲,法律家成为众望所归的社会领袖。
这与其说是对法律家的偏爱,毋宁说是人民对权利热爱的爱屋及乌。
四、法的困境
在信息社会,权利在人民生活中的意义,法的维权作用,传诵四方。因此,即使是地球上非洲等等等等角落地带,也纷纷祭起了法的大旗。
飘扬旗帜之下,始料不及的是,维护权力的规则冒名顶替,成为了“法律”。而陷于低级生存的人群,也便将此种法律误认成为“人的法律”。
然而,当人们靠近“法律”,方才发现这个本应是社会成员遮风避雨的所在,对失控的权力给予矫正、让受到伤害的权利恢复的安全地带,没有安全;非当权力蜷缩其内,显现动物性贪婪面目。人们继而发现,这样情形何其多也。
因此,关于“法律”中有狼的传言,在角落地带,渐为人知。法,失去了应有的荣誉,陷入困境。
五、法的未来
胆怯的人,说:“人啊,你为何要进入法的程序?你在自己的茅草屋疗伤多好?不受法牵累的自行恢复,不亦帕累托最优乎”。
悲观的人开始悲哀;悲观者有悲观的理由。
乐观的人认为:狼,既然已经被发现,它还呆得住吗?进而提出有趣的问题:它何时、以何种方式得以驯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