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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行为心理分析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要遏制警察刑讯逼供行为,从警察个体的角度来说,对警察心理状态的调适相当重要。
  (一)建立招警心理测试制度
  预防警察刑讯逼供行为的第一道防线是把好公安机关招警关,即公安机关在招收警察的过程中,不仅要看其外表、体质特征、智力状况,还要考察其情绪特点、性格特征,看其有没有不良的行为习惯,看其心理健康程度等是否适合警察工作,尤其对刑事警察来说,其心理素质显得尤为重要。这个问题近年来已经引起了有关机关的重视,在一些省市公安机关招收新警的过程中已经开始进行心理测试,具体的做法有两种,一是使用心理测试常用的“人格量表”进行心理测试,二是通过对报考公安机关的人进行面试,由心理学专业人员向其提一些问题,进行心理评估,从而考察其心理素质情况,对于心理素质明显不适应公安工作者,一律不予录用,特别是对于性格中明显具有暴力倾向者要坚决杜绝在公安机关的警察队伍之外。
  (二)调整警察的认知理念
  传统的警察认知理念以“专政”为主导,尤其是刑事警察来说更是如此,要减少警察在审讯过程中的挫折感,除了说要加强警察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其心理素质的加强,但是心理素质的加强与其认知理念的调整是分不开的。
  1、从“专政”到“服务”的转变
  从“专政”到“服务”的转变是警察整体职能认知的转变,这在近些年来也基本上形成了一种共识,但是这种共识在刑事警察的认知体系中仍然还远未形成,他们仍然认为社会的稳定主要是通过他们打击犯罪来实现的,把打击犯罪当成维护社会稳定的唯一手段,而没有认识到社会的稳定更重要的是在于消除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根源,诸如消除或减少犯罪的根源。只有这样才能警察的过高的权力意识、权威意识、专政意识降低到适当和程度,才不致于一旦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不能如警察所愿地做到有问必答时,警察才不会感受到权力没有得到服从,权威没有得到尊崇,从而形成一种强烈的挫折感,也从而可以跳出暴力攻击的“挫折――攻击”心理学假设。
  2、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
  在“有罪推定”的认知理念之下,警察对每一次的审讯希望得到的都是审讯对象的有罪供述,而对审讯对象的无罪辩解无法接受,认为审讯对象是在对权力和权威的挑战。
  3、从“执法者”到“守法者” 的角色认知转变
  警察和大多数的人一样在生活中都同时扮演着多重的角色,但是其对自我角色的认知却常常出现偏差,警察在审讯中对自我角色的认知通常是对“执法者”的角色认知,而忽视了作为普通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守法者”的角色认知,只有完成这种角色认知的转变才有可能培养警察在侦查过程中的正当程序观念,才能使其在审讯中严格地以刑事诉讼法规范审讯行为,从而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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