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刑讯逼供与工作应激
“工作应激是指工作需求超过工人成功应对的能力”[7]。心理学理论认为,工作应激归要根结底来自于工作特征,它对个体提出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可归因于过分的工作要求或不充足的供应,当工作要求在过短的时间内完成过多的工作时,就存在工作超负荷现象,工作应激是工作外部条件和工人个体特点相互影响的产物,它能改变个体正常的心理或生理功能或两者。心理学家特瑞.彼和约翰.牛芒在研究了以往的工作应激成果后得出结论认为:工作应激产生三个消极个体后果,即心理健康受损、生理健康受损和行为表现症候异常。
(一)刑讯逼供行为与主要的工作应激因素
心理学理论认为工作应激是客观工作环境对工作要求相匹配的技能及个体对其的感知之间相互影响,简单地说是个体外部工作环境和个体内部感知相互作用的结果。如前文对刑讯逼供行为所作的“挫折——攻击假说”所分析的一致,个体的挫折感也是导致其工作应激的内部感知的重要因素,而引起个体工作应激的外部因素则主要有这样一些:
1、工作条件因素
工作条件因素包括数量工作超载、质量工作超载、(领导)人的决定、物理危险、多变的工作对象等。以刑讯逼供行为为分析对象,我们可以发现在审讯工作中引起警察工作应激的对应的这样一些外部因素:
第一,警力资源及其他侦查资源的供给不足所导致的警察超荷载工作是引发警察工作应激的重要因素,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此也无赘述之必要。超荷载工作所导致的可能后果是警察的身心疲劳。对大部份有刑讯逼供行为的警察来说,他们的苦衷或者托辞是,一边是不断的新发案件急待他们去侦破,一边是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案件需要他们去审理,进一步地收集和完善证据体系,这种矛盾和冲突在公安机关实行侦审合并之后体现得尤为明显,这可以称之为数量工作的超载。
第二,粗糙的前期侦查及落后的技术手段使众多的案件缺乏必要的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法庭判决三个诉讼阶段一致的证据标准——“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时对警察来说是个太高的工作质量要求。要达到这一要求,警察就必须付出艰苦的努力和代价,这也可以说是一种质量工作的超载。
第三,公安机关行政管理中一些领导人通常以个人的主观意志来为警察决定工作方案或目标,如定破案数指标、定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时间限制等。对刑讯逼供行为个体来说,一方面是数量工作的超载、质量工作的超载对其所造成的压力,另一方面是领导的指令给其施加的压力,其结果是烦恼和紧张的增加。
2、角色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