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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行为心理分析

  (一)刑讯逼供行为主体受挫折的原因分析
  理想的审讯过程预设是“(警察)提问——(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既能满足警察对查明案件事实的工作需要,又能满足警察对权力被服从、权威受尊崇的心理需求。但是由于审讯的行为实质决定了审讯过程很难按照警察的理想预设进行,尽管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之义务。
  1、审讯工具的缺乏或失效
  审讯是一个说服过程,需要警察具有相关的说服工具,也就是一定的审讯技巧。概括地说要求警察具备这样一些能力:与审讯及案件有关的法律知识、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观察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定的心理学理论知识。而刑讯逼供行为者大多在这些能力方面存在重大欠缺,或不能正确地运用其所掌握的审讯工具而导致审讯工具失效。
  2、审讯中的自我中心主义
  审讯是个双向的信息交流和说服过程,要求审讯人员在掌控审讯节奏的同时能很好地调动审讯对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积极性。但是审讯过程中警察的自我中心主义使其忽略了这一点,刑讯逼供行为者大多不能充分地了解审讯对象(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其犯罪的主观原因和客观过程、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及归案后的认识态度等。即使掌握了一定的审讯工具也不能加以正确地利用。
  3、错误的心理预期
  由于刑讯逼供行为者在角色认知方面的错误,使其对审讯抱一种错误的预期,这种错误的心理预期包括:一是对审讯对象的配合态度的错误预期,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权力和权威之下会如实回答其提问,但是人的趋利避害本能使犯罪嫌疑人总是想方设法寻求反审讯的对策,而使审讯具有相当的艰难性;二是对审讯结果的错误预期,刑讯逼供行为个体总是将案件取得突破的希望寄托在审讯之上,从而不重视案件的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因此其审讯的预期目标表现出主观性的特征,当审讯结果与其主观预期目标之间存在差异之时,挫折感也就产生了。
  (二)刑讯逼供行为个体挫折之后的行为反应
  心理学理论认为,挫折感是个体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所产生的紧张、焦虑等心理状态以及心理在失去平衡之后所产生的失败的情绪体验。个体在受挫折之后必然会有所表现,以解脱挫折给其带来的心理烦恼、减少内心的冲突与不安,这被称为心理的自我防卫。心理的自我防卫主要有积极的自我防卫、消极的自我防卫、和妥协的自我防卫三种形式。积极的自我防卫形式是对挫折的理智对抗行为,是在理智的指导下采取的形式,表现为升华(如所谓“化悲痛为力量”)、增强努力、改变策略再作尝试、补偿(如所谓“失之东隅,收之桑榆”);消极的心理自我防卫表现为攻击行为、固执行为、倒退、逆反和厌世情绪;妥协的自我防卫表现为自我安慰(如酸葡萄、甜柠檬、合理化效应等)、自我整饰、责任推诿。而刑讯逼供行为所表现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暴力侵犯攻击,正是警察在审讯过程中受挫折,心理预期不能得到实现时消极的自我心理防卫。
  刑讯逼供行为个体在审讯受挫之后不是积极地检讨自我方面的不足,如审讯技巧、策略等的缺乏,或及时地调整对审讯的自我心理预期,改变错误的认知观念;也不是进行积极的自我心理防卫,如调整审讯策略、改变侦查突破方案。而更多的是觉得其作为一个执法者、专政者的权力在审讯中没有得到服从、权威没有得到尊崇,目标就在眼前,但是却无法如愿实现。根据“目标递增度假设”(goal grandient hypothesis)当行为人愈接近目标受挫时,其感受到的挫折也就赿为强烈,由此引发的攻击行为也就赿为强烈。因为当个体愈接近目标时,其实现目标的需求也愈急切,或者说此时目标对个体的吸引力也就愈强,当此时受挫,个体的挫折反应也就愈强,直至发生侵犯攻击行为。而在弗洛伊德及其信徒的精神分析理论中则认为攻击行为是发泄行为人内心挫折感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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