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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行为心理分析

  刑讯逼供行为作为一种暴力攻击行为,不管其暴力的表现形式如何,都离不开行为者的生理基础,虽说当前我们并未对刑讯逼供行为者进行心理生理学方面的深入研究,但是在心理学领域内有关侵犯攻击等暴力行为的已有研究成果对刑讯逼供行为的分析或许也能提供一些参照。公安部在规定严禁公安民警在上班期间饮酒时,其初衷也不仅仅在于酒后警察形象的不佳,该规定对于防止警察在酒后发生刑讯逼供行为当然也有其科学依据和重要作用。
  如果前述心理生理学对侵犯攻击等暴力行为的研究结论成立,笔者以为,仅从警察个体的角度而言,要抑制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一方面也可以从调整警察的生理状态着手,如避免警察超时工作或超时工作状态下的审讯,控制警察饮酒时间,调节警察情绪以降低刑讯逼供行为发生的生理基础存在的可能性。
  二、刑讯逼供行为个体的认知错误
  (一)刑讯逼供行为个体的自我角色认知
  刑讯逼供行为个体在自我角色认知方面的一些错误也是刑讯逼供行为多发,而且久禁不绝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种角色认知错误的突出表现就是刑讯逼供行为个体(下文以警察为分析对象)的权力意识、权威意识、专政意识。对于警察的这种角色认知并不是其天生就有的一种东西,对大多数的警察来说他们的这种角色认知的错误可能就在其成为警察的那一天,或从那一天起在不知不觉中形成,并对他们的工作,在这种错误的角色认知的支配之下,他们希望权力得到实现、权威得到尊崇,其对审讯工作的影响便是强调犯罪嫌疑人对警察权力和权威的服从——如实回答警察的提问。警察在审讯中的权力意识、权威意识、专政意识在其外化过程中一旦受阻,对警察而言便是一种挫折(关于挫折与刑讯逼供之间的关系下文再作详述)。
  警察自我角色认知方面的这种错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纵观中国的历史,尤其是法制发展史,五千年的文明史,从法制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可以说就是一部五千年的“人治史”,其深厚的历史积淀当然地给当今的警察们输送着权力意识、权威意识、专政意识的给养。从近代的主流政治理论上看,我们也一贯坚持“警察、法庭和监狱是三大国家机器”,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秩序的工具……。这一切所养成了警察在审讯工作中“权力需要服从、权威需要尊崇”的错误观念,从而成刑讯逼供重要的心理动因之一。
  (二)刑讯逼供行为个体对侵犯攻击对象的角色认知
  受长期以来的“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大多抱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偏见,这种偏见导致其对侵犯攻击对象的认知存在着这样一些错误:一是将犯罪嫌疑人等同于罪犯,认为一切犯罪嫌疑人都是事实上有罪者,因而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对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所做的无罪辩解一律视为有罪者为了逃避罪责的托辞,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重的标志;二是将犯罪嫌疑人客体化,认为犯罪嫌疑人只是警察的工作对象,是刑事诉讼认识活动的客体而非主体,因而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只有协助警察完成诉讼认知的义务而无其应有的权利,质言之,即认为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缺乏主体应具有的认知主动性,而只有认知客体的被动性,由此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受警察的指挥和调控,其在立法中的表现就是《刑事诉讼法》第93条有关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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