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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内强奸”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对“婚内强奸”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赵福军


【摘要】内容摘要:在《婚姻法》的修订期间前后,“包二奶”以及“二奶”有没有继承权的问题,关于夫妻间的“配偶权”的问题,丈夫可否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的“婚内强奸”等问题都浮出水面。引发了各个阶层的人的思考,其中对于“婚内强奸”问题的讨论尤其热烈。但是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的通过并颁布。对次问题的讨论从立法的角度给予了答复,但是是否法律没有规定就能够说中国的广大的夫妻中根本没有“婚内强奸”的事情发生呢?在《婚姻法》修订后在来审视这个问题应该会使我们更加的深刻的理解这个问题。
【关键词】关键词:婚内强奸 强奸 强奸主体 强奸的提起方式 具体处罚方式
【全文】
  在《婚姻法》的修订期间前后,“包二奶”以及“二奶”有没有继承权的问题,关于夫妻间的“配偶权”的问题,丈夫可否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的“婚内强奸”等问题都浮出水面。引发了各个阶层的人的思考,其中对于“婚内强奸”问题的讨论尤其热烈。但是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的通过并颁布。对次问题的讨论从立法的角度给予了答复,但是是否法律没有规定就能够说中国的广大的夫妻中根本没有“婚内强奸”的事情发生呢?在《婚姻法》修订后在来审视这个问题应该会使我们更加的深刻的理解这个问题。
  
  在讨论次话题之前,首先要对“婚内强奸”的具体含义有一个界定。顾名思义,“婚内强奸”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丈夫或者是妻子以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的手段,强行和配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的刑法规定了强奸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刑法学》,苏惠渔主编(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7.)显然我们国家的立法中将强奸罪的犯罪主体限定在了“男子”上。而将强奸罪的受害人只能由妇女承担,妇女最多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是教唆犯。但是,现实生活中,难道就是“男子”强奸“妇女”,而没有“妇女”强奸“男子”的情况发生吗?回答是否定的。现实的生活中,完全有可能存在妇女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望而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男子发生性交的行为。例如,一些妇女利用自己的地位,权势,,也就是俗称的“富婆”,威逼在起操纵下的男性和她进行性交,尽管男方不愿意,但仍不得不为之。这种情况虽然不如男的强奸女的多,但是却是存在,既然我们国家确立了罪行法定的原则,就应该对此进行立法。美国得克萨斯州的有关性犯罪的规定中就有奸淫幼男的规定:“任何男人同18岁一下不是其妻子的女人性交的,以及任何妇女同18岁以下不是其丈夫的男性性交的,处罚如下:如果孩子在10岁以下,处终身监禁......”。既然强奸罪的主体不应该限定在男子上,而应该是包括男性和女性,那么同理,“婚内强奸”的主体也应该是包括女性在内的妻子和丈夫在内共同构成。也就是可能发生“丈夫强奸妻子”或者是“妻子强奸丈夫”两中情况。虽然在我们国家由于伦理和传统“女子强奸男子”的情况没有“男子强奸女子”的多,导致的“妻子强奸丈夫”比“丈夫强奸妻子”的情况多。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少而去忽视它。随着女权运动的进一步的发展和妇女的地位的进一步提高,性观念的进一步的解放。“女子强奸男子”,“妻子强奸丈夫”的情况必定会上升。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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