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一般不公开审理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十一条、第
一百五十二条和《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判成年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一律公开审理。但对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则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必须公开审理的,应当以过院长或审判庭庭长批准,并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尽量减少其因审判活动而感受到的心理压力与精神伤害。是以,从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出发,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近亲属和教师等,以过审判庭庭长批准,可以出席法庭,但不得向外界传播或者提供案件审理情况。
(三)、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
九条第三款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少年刑事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被告人的影像。第四款规定:以审判庭庭长批准到庭参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工作的未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教师等人,不得向外界传播或者提供案件审理情况。第四十九条规定:少年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询和摘录,不得公开和传播。《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四十二条第二款则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北京规则》中规定的“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造成伤害。”“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导致使人认出某一少年犯的资料”以保护未成年人犯的隐私这一少年司法国际原则。
(四)、确保未成年人的系列诉讼权利
根据《
刑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未成年人被告除依法享有《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外,如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有权获得辩护、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不被视为有罪的权利、有权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最后陈述等。还依法享有一些特殊(相对于成年人而言)的诉讼权利,如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刑诉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少年被告人在收到起诉书副本时,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罪行及相关法律条款、相关政策;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上诉权、申诉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