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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一般原则

  有时一个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可能包括几种情况,这时《侵权行为法》要求根据诚实信任原则,分别判断各个行为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诚实信任原则是以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强调行为人应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负责。这和商业秘密的性质、存在的价值、保护商业秘密的宗旨是完全相符的。
  公平合理的原则
  尽管根据诚实信任的原则,应对商业秘密提供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但这种保护决不是无限的,可以任意扩大的。在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同时,应当考虑和顾及其他人的利益,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控制在一个公平合理的范围内,这就是公平合理原则的价值内涵。
  这条原则的基本要求和法律体现是:
  1、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不享有绝对的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的权利。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有权泄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例如,在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或在诉讼时法官要求回答有关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或在面对侵权的指控进行抗辩的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己的泄密行为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2、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行为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对泄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承担侵权的责任。
  首先,《侵权行为法》明确规定,认定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这样一个事实要素——知悉。这里的“知悉”有特定的含义,即指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所获悉的事项是商业秘密,且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知悉是由于第三者的背信或错误所致。
  例如,A知道B有一个秘方,能使产品的生产成本降低得多。C向A卖B的秘方。虽然A不知道C是怎样得到这个秘方的,但据此认定A具备“知悉”这个事实要素无疑是正确的。
  如果这时A同时又泄露或使用了这个秘方,他就应当承担侵权的责任。反之,如果A根本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该事项是B的商业秘密并且不知道C是违背义务泄密的,那么即使他具有泄密或使用的行为,也不承担侵权的责任。
  其次,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的泄露或使用,是在得到有关该项信息的性质及泄露原因的通知之后进行的,那么他在一般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在此之前他为该商业秘密真诚地付出了代价,或形势发生了变化,则可作为推卸责任的理由。
  这是因为,如果他在得到该项商业秘密时,并不知道它是商业秘密,也不知道泄密的原因,且也没有实施任何行为,那么他在得到通知后就不会遭到任何损失。但如果行为人在得到通知前已经为该商业秘密付出了代价,或进行了投资,通知他履行停止侵权的义务就会让他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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