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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浅谈官员挟私报复犯罪

  我国古人管仲(?—前645)早就警告世人:“(人)民以物乱官,毋以官乱心”《管子•心术下》。这是说:人们切不要因为物质引诱而搞乱自己感官,想入非非;也不能被官位利禄搞乱自己的思想,争权夺利违法犯罪。可现实社会上总是有那么一些人,不理解或不尊重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这一客观规律,以其物欲、性欲为基础而萌发权欲,它们互相刺激,恶性膨胀,为所欲为,目无法纪和道德禁律,其言行举止必然同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相冲突,结果为国家法律所不容,成为历史前进车轮下的齑粉。
  可悲的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也还有那么一些人,特别是一些身居官位的人权迷心窍,为行一己之私,明置法律于不顾,自恃手中有权,好像法律奈何不了他们,横行无忌,挟私报复,犯下了一个个不可饶恕的罪行,身败名裂,遗臭万年。古代刑侯闻叔向答辩宣子之问“而逃”和现代杨锦生在听判后说:“最多只作开除处理,没想到够刑事责任”以及张永清在铁证前还“矢口抵赖”,真是“两盲”获罪,无独有偶。他们的“盲”,不只“盲”在对法律的无知上,同时还“盲”在对权力的迷信和崇拜上。在他们眼里好像只要手里有权,什么伤天害理的事都可以干。岂不知法律的一个固有特征,就是公正无私,一视同仁,认理不认人。当你违法犯罪时,你手中的“权力”早被法律注销了。“刑不上大夫”的礼治社会早在我国春秋战国之交就成为历史的烟云,更何况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
  应该认识到在法治社会里,权力既非神授也不是天赋的,而是人民依法授予的。以权破法是法理不容的。因为权不仅不大于法,而且权力是依法授予的,权受法律制约。犯法失权,概莫能外。法外无权,古今同理。这都是官员挟私报复者所不能理解的。我们称他们为“权盲”,盲就盲在对法律的无知,颠倒了法与权的关系,难免在法律面前碰得头破血流。
  官员挟私报复者悲剧之症结,既在于他私欲作案,又盲权蔑法,遏制这种犯罪的办法,应对症下区,从以下措施入手:
  首先,从发展生产和繁荣经济着手,理顺经济关系,实行合理分配,共同富裕,人人安于生活,从经济上消除滋生政治特权的基础。马克思曾经明确地指出:“违法行为通常是由不以立法者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造成的”。官员挟私报复犯罪,莫不都是由于经济上的优势所取得的政治权力而促成的。要想控制这类犯罪的恶性发展,首要的对策,就是采取经济措施,从滋生这类犯罪的根基上把它堵死。在严惩的同时辅之以重罚,使他们在违法犯罪中不仅逃避不了刑惩,而且也占不到经济便宜,而且使其大亏血本。铲除其产生特权的经济基础,才是遏制这种犯罪的根本措施,使其不敢轻易地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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