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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浅谈官员挟私报复犯罪

  这里有一点是重要的,就是刑侯之所以能擅杀代理法官叔鱼和对方当事人于朝堂之上,是因为他具有四个要件:一是他手中握有权力(侯爵),二是以官挟私实施报复,三是以权对抗法律,四是杀害他人败坏政府声誉。缺少这其中的一点,他想犯也很难做得到。事实告诉人们:官员挟私报复犯罪,危害大,影响广且坏,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历朝各代对于这种犯罪都是严惩不贷的,不管报复者权位多么高,财富多么丰厚,都是不能例外的。否则,当权者如何清正为官?官如何忠于职守?官府又如何维护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它如何教民守法?如不严刑惩治,社会势必大乱,甚至会导致权利的衰亡!故不能忽视,更不可不慎之又慎。
  应该明确的是:官员挟私报复犯罪,虽然也有利用其身份、地位的情节,但却不属于职务犯罪,因为其犯罪行为同其职务活动无关。官员挟私报复只是其本罪的从重或“加重”情节,即俗语所称的“执法犯法,罪加一等”。
  官员挟私报复犯罪,自有刑罚以来就已有之,在我国历经4000多年不绝于书,时至今日仍然有之。这不能不令人深省,时刻警惕!
  现在让我们看一看现实,发生在当今社会上的官员挟私报复案,与历史上的同类案件有许多惊人的雷同之处,触目惊心。它们的一个共同突出特点,就是权欲膨胀,自恃特殊,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游离于法网之外。他们以权试法,挟私报复,杀伤人命,终于成为历史的罪人和社会的垃圾。
  福建省原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杨锦生,因其权欲熏心,自以为其权力被正局长杨明奕“架空”而产不满,决意报复正局长,以攫取其权力,遂挑拨其外甥王世明说:“(你)联系环保工程时,局里的权力都抓在杨明奕手上,把他整一下,事情会好办些”,煽动王等对局长的仇恨,然后授意王等雇佣杀手郑铭华等“定要将杨明奕的手、脚打断致残,令其不能正常上班”,事成之后给酬金30000元。
  于是郑铭华等遂于1997年4月16日晨8时到局长门口守候,郑见杨明奕局长出来到路边等车,便将装在方便面碗里的硫酸泼向局长的面部,造成严重的硫酸烧伤。为了使其行凶得逞杨锦生曾将局长的照片、所乘车型、牌号等告知凶手,并亲自率领凶手到杨局长家查看地形,了解局长的行动规律,精心策划,实施报复。
  案发后,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和一、二审两级法院的审理,最后判处主谋故意伤害犯杨锦生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主凶故意伤害犯郑铭华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其他5名同案犯死缓或不同刑期的徒刑,并没收赃款赃物。这是为官者知法犯法,图权、为钱犯罪的应得之刑罚。但他们给社会造成的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无法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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