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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溯源

  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王朝建立起中华民国,其后制定的《暂行新刑律》是前述《大清新刑律》的改良之作;中华民国刑法又是以《暂行新刑律》为兰本而制定的,故这两部刑律和刑法都贯穿着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性质。其特征都是以现代西方刑法体例为模式,包含着许多封建主义的实际内容;同时又面临着广大人民反封建、反帝国主义的斗争,这些刑法都采取了高压政策,妄图以刑去刑,建立起专制统治,这就形成了以洋为用,保护封建传统的刑法特点。他们在“罪行法定义”的幌子下,对所谓“共产党人宁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的反动刑事政策,就生动而深刻地说明了它的阶级本质。
  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制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役)和罚金。这样它不仅把传统的刑罚体系由轻到重的体系改变为由重到轻的体例,以标明其重刑镇压的刑治特点。同时,它又实行易科制度,把刑事镇压的矛头集中指向被压迫、被剥削的穷苦劳动者头上。
  应当看到中国刑制在历史上的这一变化,除了前述外部原因外,还有它内部的经济条件。这就是商品经济在中国封建社会内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业已形成或者说孕育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即使在当时没有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中国社会也会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同样的道理,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刑法制度要为其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基础服务,必要制定出一部适应社会性质要求的刑法来。这样性质的几部刑法的出现,也决不是某些个立法者的自己创造,而是有其历史的必然性。我们研究刑法的发展史,就是要揭示出这些历史规律,用以为同现实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以及经济、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法、人结合的法制阶段
  中国人民在内忧外患的艰苦条件下经历了一百多年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联合统治,同时又进行了不屈不挠的顽强斗争,终于在1949年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国发生的翻天覆地的这一伟大历史大变革,使中国社会进入社会主义创造了条件,成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事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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