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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溯源

  中国封建制刑法的两大特点是:
  1、轻罪重刑,一断于法,以刑去刑,以杀去杀。这就为他们滥肆镇压农民反封建斗争提供了可以掩人耳目的借口,以维护其中央集权的高压统治。
  2、法儒合流,软硬兼施,巧妙地把刽子手职能与牧师职能结合起来,从而使中国的封建刑制维系了二千三百多年。
  封建制刑制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广泛使用赎刑,以赎五刑,它既反映了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又适应了一切封建制刑法都是为了使民“切勿偷盗”的特点。它们以役使刑和奴辱犯人的徒刑为中心,以榨取刑余的人的剩余劳动;用金钱财物赎抵刑罚,为封建统治者聚敛财富,以巩固其经济基础。再加上以“家”为本位而产生的株连刑事责任制,以维护其宗法统治秩序。
  总之,封建社会的刑法制度,体现了礼治的精神和要求,形成了寓礼于刑的法治特征。这就是清王朝在其末年变法改制时所坚持的“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不同,故刑法也因之而异”的变革原则,重视为“国粹”和“立国之大本”的道理之所在。
  四、西形中质的刑治阶段
  公元1840年中国在鸦片战争中的失利,帝国主义列强敲开了中国闭关镇国的大门,使中国社会一步步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性质,其上层建筑也必须随之而改变。清帝光绪二十八年(即1902年)下“谕”变法,本着“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禅治理”的精神,于1910年钦准颁布了《大清新刑律》,这是一部体系采用西方国家的形式体例,内容上继续偏重于“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犯名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良以三纲五常阐自唐虞,圣帝明王兢兢保守,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奉行变革,庶以继天理民彝于不弊”的法典。在这样立法思想指导下制定的《大清新刑律》,只能是对外保护帝国主义列强和对内保护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刑律。即使如此,但刑法从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体系中分离出来独立成一个部门法,在中国法制史上毕竟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这个进步与现代刑法理论由西方国家传入中国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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