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愚民政策的突出特点是:一是公开的阶级压迫,即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二是使用不把犯人当人看的残酷肉刑:墨、劓、剕、宫、大辟,把刑罚矛头集中指向广大奴隶阶级。
形成这种刑制的原因有三:一是生产力水平低下,刑余之人无所可利用,不异以摧残其身躯实行恐吓;二是人们迷信思想严重,预示天罚,使罪犯不与人同而共弃之;三是离上古较近,保留有人相食的陋习残余。因而,中国早就有人指出奴隶社会是以礼杀人,以维护奴隶主阶级专政。
三、寓礼于刑的法治阶段
中国的春秋战国时代是生产力发展冲破奴隶制生产关系使会又一次大变革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为了取代奴隶主的愚民统治,打破周天子的一统天下,他们针对公开阶级压迫的礼制弊端,集中在如何治理国家的关键问题上,坚决主张制定成文法,并宣示下民,一体遵守,展开了一场政治思想领域里的大论战。这就是“百家争鸣”。争鸣中的两个主要政治学派,就是儒家的礼治派和法家的法治派,斗争十分激烈,影响深远。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坚持“安上治民,莫善于礼”④,认为“临事制刑,不豫设法”⑤,容易收到“刑不可知,则成不可测”,“令(民)不测其浅深,常畏威而惧罪也”,“而不生祸乱”(同上)。
以管仲、郑子产为代表的法家先驱们认为:“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以法治国,则举错而矣”⑥。据此,郑国子产“铸刑书”,即所谓《刑书》,时在公元前536年;随后晋国又“铸刑鼎”,时在公元前513年。这些立法、公布之举,虽遭反对,但以其适应了时代的需要,各诸侯国都先后仿行。到了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参考各诸侯国立法经验,制定了影响深远的《法经》六篇。卫鞅(即商鞅)受之(法经),于公元前356年相秦变法,改法为律至于清末而未变。在这长达二千三百多年的封建统治社会里,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实际执行的治国方略都是寓礼于刑的法治统治。
经过社会变革,诸侯争霸和百家争鸣以及法治思想的普及,法治派终于取得了对礼治派的胜利,制定出了适合新兴地主阶级统治需要的中国封建法典。但以封建法典毕竟是脱胎于奴隶主阶级的礼治窠臼,新生的成文法总免不了带一些礼治的痕迹。特别是汉武帝刘彻接受了汉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封建统治者都把儒家的论理纲常思想揉合进他们的封建法典里。尤其是董仲舒以儒家经典《春秋》经义的伦理道德为准绳决断案件,更使儒家的礼治思想渗透到封建法典和他们的司法活动中。这就形成了我国封建法治的复杂、奇特的法、儒合流的现象,以王道、仁政为口号,用严刑酷法统治广大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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