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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溯源

  二、法不成文的礼治阶段
  原始人在漫长的生产劳动过程中,逐渐积累了生产经验,从而不断地推进了生产力水平的日益提高。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而引起社会大分工,社会分工遂导致了私有制的出现和社会分裂为经济利益对立的阶级,从而产生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在阶级矛盾达到不可调和的时间、地点作为阶级压迫的工具的国家和法律也就应运而生了。对于我国社会的这一巨变。《礼记•礼运篇》有生动的记载:
  “今大道既隐(原始公社制度解体),天下为家(变社会公有制为天子私有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财产私有,劳动归己);大人(部落联盟的首领)世及以为礼(子继父位,形成制度),城郭沟池(修城挖壕,宗子维城,农居鄙)以为固(确保私有财产),礼义以为纪(制定礼教和法律),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土地私有,划分疆界),以贤勇知(养武人和士人作爪牙),以功为己(谋取个人利益)。故谋用是作(争夺,抢劫,盗窃产生了),而兵由此起(战争和革命不可避免)。”这里不仅讲了社会变化的情况和原因,同时也说明了法律是在什么样个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史书上所载的:“夏传子,家天下”,开始了中国法制史的先河,即所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左传》昭公六年)。禹刑中的“刑”字不再单指刑罚,而有“法”字之意。作为阶级专政工具的法自此始。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左传》昭公十四年)。这里不仅记录了刑罚“杀”,而且还有罪名:“昏”、“墨”和“贼”。“昏”者昏乱。掩饰罪恶、冒充善良的行为:“墨”者不廉,实指贪污;“贼”者,无变斩击,实为杀人。凡有此行者,应处死刑。但《禹刑》,非文命(禹的名字)亲作,实为夏启即位,有扈不道,誓众曰:不用命,戳于社。后又作《禹刑》。“(《杜氏通典》)可见《禹刑》实为夏朝之法。同大禹作为原始社会末期部落联盟的酋长没有直接的关系。
  据《周礼•天官•小宰》云:“不用法者,国有常刑”。这些规定则在其“礼”中。孔子讲:“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说明夏商两朝也是以礼为治的。
  商朝也以励行德教为主,以刑为辅。但荀况所讲:“刑名从商”,已说明殷商统治者对刑法的重视了。据《史记•殷本记》:“纣乃重刑避,有炮烙之法”,终于走向其反面。西伯文王姬昌废除炮烙之刑,献锥西之地方千里,仲尼称赞说:“仁哉文王,轻千里之国,而请解炮烙之刑,智哉文王,出千里之地,而得天下之心”。以德感人,以礼为让,打下了得天下的基础。
  周朝的建国肇始于武王姬发,但其王业,乃脱胎于后稷公刘之植德,成于文王姬昌三分天下有其二的功绩。《周礼》、《仪礼》和《吕刑》乃西周主要之典籍;《礼记》四十九篇也多为西周的制度。就是周穆王时制定的《吕刑》,也多是些贯彻礼制刑讼制度。所以,我们说西周王朝的治国之本,主要是三礼——《周礼》、《仪礼》和《礼记》阐发的礼治。他们以礼为体,以刑为用,实际形成,长达一千六七百年法不成文的礼治时代。《周礼•秋官司寇》正反映了这一历史时期的礼治特点。这就是“寓刑于礼,不设刑避”,法不公开,实行如孔子所说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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