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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掌握犯罪学

  从系统论和方法论这个角度看,犯罪学还涉及到人类学、数学、诉讼学、证据学、侦查学等等。
  总之,以上有关学科的广泛知识,都是犯罪研究所需要的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学科知识以及思维等知识体系。我们说犯罪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就是指它包含了这些有关方面的内容和知识。
  马克思主义认为:罪,都是人犯的,但人刚生下来时都不可能犯罪。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如在社会化过程中,思维机能发生偏差,体质机能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行为就会发出差误,严重者危害社会,就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这既同他心理机制直接有关,但最终还是由其体质生理所决定。这是任何人违法犯罪得以实施的物质基础。刑法上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就是从行为人生理和心理角度规定的构成犯罪之必要条件。离开生理学和心理学,这些法律规定的事实根据,就无从说明其所以然。比如说性犯罪,不仅同人的第二性征有着密切的关系,就是同人的第一性征也有着不能缺少的直接关系。在研究犯罪原因的个体(即主观)罪因时,就必须以生理学和心理学的基本知识为根据,才能正确无误地加以说明。
  同时,马克思主义又认为:罪,都是在社会中犯的,它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伦理关系等以及行为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等息息相关,离开社会科学,如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同样不能说明罪是何以犯的社会(即客观)原因。
  正因为如此,犯罪学的理论基础必须综合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以及思维等方面的各种知识,才能全面、系统地阐明犯罪的本质、特点和规律。缺少任何一个方面的必要知识,都会给犯罪学研究带来困难,正象万物生长需要阳光和水一样,是不可须臾离开的。所以,我们在这里一再强调,请同学们务必注意:广泛涉猎有关知识,把犯罪学研究建立在综合知识的基础上是绝对必要的。
  三、犯罪学的基本要义
  犯罪学的基本要义有二:一是科学揭示犯罪原因;二是有效治理违法犯罪。
  所谓科学揭示犯罪原因,重在把握犯罪的本质、特点,剖析犯罪产生的根源、原因和条件以及它的发展、变化规律。在犯罪的本质、特点上,尤应把握其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即对当时当地统治关系和统治秩序的实际破坏。不牢牢地抓住这一点,就不能科学说明各种不同社会制度和各个国家所惩处的犯罪的种种不同。我们说,犯罪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也就表现在这里。
  至于说犯罪产生的根据、原因和条件,这是犯罪发生、发展和变化的根据,不弄清这些因果关系,我们就不能掌握违法犯罪这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的客观规律性。否则,冒然处置,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反会引起新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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