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只是在商品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才最终被确定为主刑,这体现了刑罚对人的统治逐渐转向对物的统治、刑罚由苛酷向宽缓发展的历史要求。广泛采用财产刑尤其是罚金刑,并确立它在
刑法体系中的主刑和基本刑的地位这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世界发展趋势。我们要发展商品经济,就应顺应这一历史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重新调整财产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在商品经济社会里,财产刑具有其他生命刑、自由刑等刑罚所不可比拟的社会效果,特别是对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财产刑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在实行商品经济的社会里,人们更加看重物质利益,金钱相对于权力来说,更具有勃勃生机,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日益强大的“统治”功能。“物欲”型犯罪直线上升,“重利轻义”、“金钱就是一切”以至于“要钱不要命”、“人为财死”已被一些罪犯奉为生活信条。对这些把钱看得重于一切的犯罪人,财产刑将能发挥比自由刑、生命刑更大的惩罚功能和威慑作用。司法实践表明,有些钱迷心窍的经济犯罪人,他们爱钱甚于爱命,罚他个倾家荡产比判他徒刑还要有效些。因为,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的直接目的是唯钱是图,而财产刑的直接后果则正是剥夺其财产,当他们意识到其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与其期望后果适得其反、甚至还亏了本时,经济犯罪的反社会所心理必然受到极大抑制。可以说,对经济犯罪人,财产刑更具有独特的效果。同时,初犯、过失犯法人犯罪,和利欲型犯罪一样,都属于财产刑能够发挥最佳刑罚效果的适用范围。总之,财产刑的特殊效果主要表现在:①它不过分影响犯人的名声、家庭生活及社会关系,有利于鼓励其改过自新;②可以不改变受刑者的生活环境,避免了在狱中“犯罪传习”的熏染和影响,有利于教育改造。这对偶犯和过失犯尤其重要;③财产刑的收入是国家的一个重要财流。如美国1977年因判处罚金而使国库收入了3500万英镑(7千万美元);④减少在押人数,可以为国家节约一定的监管开支,节约人力、物力;⑤剥夺了经济犯罪人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后所可能得到的快乐,比剥夺其自由更能击中其痛处,增强刑罚效果;⑥对法人犯罪,它是迄今为止最合适且有效的刑罚手段。古人讲:“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财产刑对于经济犯罪人和财产犯罪人,正是“对症下药”的有效政策。
因此,确立财产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主刑或基本刑的地位,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并提高罚金数额,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社会防卫作用,已是日见重要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