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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发展史上论商品经济与财产刑的关系

  5、财产刑体现出刑罚由对人的统治向对物的统治的过渡。
  商品经济的发展,必须要求刑罚主要是对人的统治向主要是对物的统治转变,要求刑罚由残酷、严厉向人道、宽缓演变,由重刑向轻刑递进,这是刑罚趋轻规律的要求,也是人类社会向高层文明发展的体现。首先,商品经济不断发展,作为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主体的人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和重要,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也日益提高。因此,惩罚犯罪人的刑罚也不能不从社会利益出发,愈益重视人的价值,从而废弃了直接残害人身、贬抑人格的肉刑和羞辱刑,而广泛采取间接施之于人的宽缓、文明的财产刑,其次,商品经济意识直接渗透到刑法思想中,二者的相结合,“刑罚经济”的思想便应运而生。“刑罚经济”,是指运用刑罚时要讲求“经济原则”,只要能取得最好的教育改造效果,能不用刑罚就尽量不用,能用轻刑就不用重刑,即用最低的刑罚度以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因此,财产刑便被认为是迄今为止刑罚体系中最轻的刑罚而被普遍采用。再次,在商品经济和社会里人与商品经济密不可分,等价交换被普遍认可,整个社会逐渐商品化,使得金钱,财物比任何时候与人的联系都密切。从某种意义上说,财产已成为人的价值的组成部分,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财产的手段,同样可以取得对其惩罚的效果。同时,罪刑的等价性,正反映了商品经济领域中等价交换的客观原则。因此,财产刑作为既能保全人的人格尊严,又能取得刑罚效果,同时又符合罪刑等价性的刑罚,在商品经济社会里比任何时候都更为受到人们的重视而广泛采用,是理所当然的。
  如同商品经济代替自然经济,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社会进步的表现一样,财产刑的上述变化,体现了刑罚发展的方向,符合刑罚发展的规律,因而也是社会进步的法律文化进步的体现,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
  在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财产刑被置于次要的地位,作为财产刑的罚金和没收财产都被规定为附加刑;由于不重视财产刑,司法实践中也较少使用。这与我国现在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的情况不相适应,也与财产刑被广为采用的世界性趋势不相协调。
  由于我国过去长时期把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作为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实行带有浓厚自然经济色彩的产品经济,把商品经济看成是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异己的力量,限制甚至抑制商品经济的成长,试图越过商品经济阶段,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因而不顾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搞“一大二公”,平均主义,片面宣传公有制的无比优越性,大割所谓“资本主义尾巴”,影响了生产力发展,这种贫穷的社会主义里,人们几乎无“家私”、“财产”可言,财产刑被规定为附加刑并很少使用,就是这种政治、经济状况的具体反映。商品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要求我们对财产刑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再认识和重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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