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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发展史上论商品经济与财产刑的关系

  历史发展到近代,西方列强的入侵在把中国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同时,也给中国带来了活跃的资本主义的经济因素,从而使商品经济在中国社会内部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这种社会经济的变革给刑法制度的变化带来了明显影响。从清末的《大清新刑律》开始,在中国刑法发展史上,财产刑(罚金)才第一次与生命刑、自由刑一起被列为主刑。从北洋政府到中华民国,刑法沿袭清制,都把罚金规定为主刑。刑罚体系的这种重大变化,是商品经济已有了某种程度发展的中国半殖民地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商品经济影响下的个人私有制对刑法制度的必然要求。
  当然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最终确立为主刑(基本刑)并被广泛地适用,则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并达到最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的事情。
  随着社会形态的渐次演进,人类知识的增多和人的价值的提高,财产刑的变化与商品经济发展的关系更加密加。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财产刑的刑罚作用和社会功能日益明显,财产刑的适用范围日渐扩大,它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逐步提高,现代各国政府亦愈益重视对财产刑的运用。因此,在商品经济社会里,财产刑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表现出以下一些带有规律性的特点。
  1、财产刑中赎刑的废弃。
  赎刑是最早的财产刑,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时代,由于各个阶级在社会地位和财富占有上的公开的不平等,赎得起“刑”的只能是有产者,赎刑在实际上只能是保护统治阶级成员免于身首异处或身陷囹圄所享有的特权。到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平等、民主的观念逐渐形成,公开维护少数统治阶级政治、经济特权、有悖法律平等性而与商品经济等价交换精神不相容的赎刑,从财产刑中逐渐被取消。
  2、财产刑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商品经济的发达,出现了法人及各种社会组织,法人犯罪渐被承认,法人犯罪日趋严重,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导致险源逐渐增多,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犯过失罪的机会增多,因而使过失犯罪大量增加。这种状况引起各国对财产刑的重视。因此,现代刑法中的罚金刑在适用范围上日益扩大。首先,是在行刑对象适用范围上的扩大。平等观念使罚金刑可适用于一切犯罪人,彻底抛弃了以前对犯罪人因身份高低、贵贱不同所作的种种限制;同时,它不仅仅适用于自然人,还可适用于法人及社会组织。其次,罚金刑在对罪的适用上范围也更为广泛,不仅适用于故意犯罪,而且还适用于过失犯罪。如美国规定,除谋杀罪以外的差不多所有犯罪行都可适用罚金。美国治立法院1938年判处罚金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32%,1956年为55%,1975年上升到88%,1977年竟高达97%。在美国,除一级谋杀罪,二级谋杀罪、强奸、强盗等少量犯罪外,罚金刑可适用于所有的重罪、轻罪、违警罪。日本从1964年到1968年在刑事犯罪中被宣告处以罚金,罚款的人占84.4%,到1973年至1977年跃升至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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