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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

  其次,从辩护人的辩护范围上由过去的单纯“法庭辩护”扩大到除“法庭辩护”以外的“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以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等,特别是“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刑诉法》第96条)以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乃至“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刑诉法》第36条)。
  最后,辩护人及其委托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依照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不仅“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而且“犯罪嫌疑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手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同时可作为辩护人的人也相应的扩大了范围,除原规定的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外,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般亲戚和朋友,都可作为他们的辩护人。
  三、辩护人的辩护权利和地位进一步扩大和提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一切办案机关和人员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中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强”,所以“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诉法》第35条)为此,受委托的辩护人在法庭辩论前有权向公安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向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和所控犯罪的事实材料等;同时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告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借以准备一切必要材料出庭答辩。
  刑事辩护人在开庭审判的法庭上,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并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新证人出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经审判长许可,辩护人还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以保证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公证的判决:决不冤枉好人,也不放纵罪犯。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不仅都“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等实体问题发表意见和提出主张;而且,可以“互相辩论”,从程序上确立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这无疑会调动他们各方的诉讼积极性,有利于保护人权和正确地查明案情,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教育公民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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