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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

  为了贯彻执行这一宪法原则,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为了顺利实现刑事诉讼的光荣任务,它又在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就为刑事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组织保障。法律之所以这样重视“辩护”,起因于这种诉讼形式有利于当事人双方运用辩论权利,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和方法,论证自己的主张有根据、有道理,并驳斥对方,法院借助当事人双方的诉讼积极性,兼听不同意见和主张,防止片面性和主观臆断,以公正的态度评断是非、曲直、用辩证的科学方法,正确认定案情事实,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事实求是的公正判决。
  二、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更多的辩护机遇
  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了更多的辩护机遇,这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从诉讼时间上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获得刑事辩护人的时间从原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分别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的被告人的称谓)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刑事诉讼法》第96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刑诉法》第33条);“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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