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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学的基本概念及国外的保密法律制度

  国家秘密的定义在多数国家的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国家秘密是指涉及国家的安全和重大利益,有理由认为在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的情报,除此之外均不宜列入保密范围,因为公众有知悉政府活动的权利。
  国家秘密可分为三个等级,即绝密、机密和秘密,这是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但也有国家将国家秘密分为四个等级,如泰国,就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资料。
  绝密处于最高保密等级,是指非法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或最严重的损害的情报,是国家秘密的核心部分。机密的保密等级次于绝密,是指有理由认为非法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报。秘密是指有理由认为非法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的情报。泰国虽把国家秘密分为四个等级,但对处于最低等级的内部资料没有明确定义,主要是指不宜公开的文件、文书、命令、指令,以及某些工程的项目、图纸和数据等。
  确定国家秘密保密等级的制度即为定密制度。美国将确定密级的权限称作原始保密分类权。不同的密级由权限不同的机构和人员来确定,这是各国共同的做法。在美国,具有确定绝密级情报的原始保密分类权的人员,只有总统,以及总统授权的官员或有关法律授权的官员;具有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情报的原始保密分类权的人员,是经总统授权的官员,以及有关法律授权的官员。
  在原始保密分类权的隶属关系上,向下可以兼容,即具有绝密级情报原始分类权的官员,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的情报,但有权确定秘密级情报的官员,不得确定机密级和绝密级情报。原始保密分类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且这种授权不得转授。
  进行保密分类的原则和标准,在部分国家的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如《美国国防部情报保密计划执行条例》就明确要求,对保密分类要做出合理的判断,不应借此掩盖违法行为,效能低下和管理不当等,对不合理的保密分类要做出及时清理。同时规定,为了切实保护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即使在保密分类不明确的情况下,也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泄密事件发生。
  该条例还规定,确定密级时应同时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根据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需要保多久就保多久。这里应遵循的一条原则是,在确定保密期限时,原始保密分类当局应同时明确规定解密的日期,并在不泄露文件或情报的秘密来源或关系的情况下,在所有保密文件上标明密级、发件部门、定密机构及解密日期。
  国家秘密是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只限特定人员知悉的信息,因此,只要国家安全情况允许,应及时予以降低密级或解密,有权决定降低密级或解密人员包括:被授权进行原始保密分类且仍在原岗位的官员,原始保密分类官员的继任人,上述人员的监督负责人,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总统等政府高级官员书面授权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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