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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学的基本概念及国外的保密法律制度

保密法学的基本概念及国外的保密法律制度


周密


【全文】
  以法律手段来调整、管理保密工作,是当前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法律是一种稳定而明确的社会行为规范,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依法治国,包括依法实施保密管理,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宝贵财富和基本标志。认识到这一点在当前具有两个特别重要的意义:其一,在我国大力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大政方针的今天,尤其要坚持依法实施保密管理;其二,既然依法实施保密管理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就要求我们批判地吸收国外保密法律制度中的有益成分,以促进我国的保密法制建设。
  当代国外保密法律体系已基本成型,尤其是西方主要国家的法律结构比较完整。从法律渊源的角度来看,保密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等法律形式,这是广义的保密法。
  其中,宪法中的保密法律条款是整个保密法律制度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约束力。处于其次的“法律”,是指保守国家秘密的专门法律,它是保密法律规范的基本表现形式,即狭义的保密法,如我国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于再次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命令,也是保密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的保密法律规范是以这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此外,国际条约中的保密义务条款也构成了一个国家保密法的一个法律渊源。这些法律渊源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形的层次体系,共同发挥确保国家秘密并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功能。
  各国宪法中的保密条款多为原则性规定,它明示国家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态度,是制定保密基本法和行政法规的依据。保守国家秘密的大量的具体法律制度包括在保密基本法和行政法规之中。
  保密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察:从横的角度来看,保密法律规范主要涉及政治、军事、国防、外交、经济、科技和文化等领域。从纵的角度来分析,保密法律制度主要是对保守国家秘密的整个过程及活动所做的全面规定。主要研究的是其共性而非个性,目的是使保密工作有章可循,环环相扣,井然有序。这是保密法律制度所要规范的核心内容。
  国外保密法律制度对保守国家秘密的全过程所做的规定,可以从定密制度、解密及密级变更制度、保密措施和制裁措施等方面加以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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