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十条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是借鉴国外立法实践和科研成果而作出的科学定义。
根据这一定义,商业秘密仅限于农业生产、商贸经营中使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秘密性是其最基本的特征。这种秘密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处于不公开的状态;二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除了秘密性这个最基本特征外,商业秘密的其他特征还有实用性、经济性和可转让性。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虽都属于秘密的范畴,都是只限于特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或信息,但二者属于不同的层次,其主要区别是:国家秘密是一种公权,而商业秘密是一种私权。这种法律上的实质区别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体现和代表一般的或国家的意志;而商业秘密则仅关系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体现和代表个别的或权利人的意志。
二、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刑事司法等重大领域,而商业秘密只涉及与科研、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并且只限于国家,而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是权利人,这种权利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因此,国家秘密是一种公权,保护国家秘密就是保护国家的整体利益;而商业秘密是一种私权,保护商业秘密仅是保护权利人自己的合法利益。
四、国家秘密的确定,必须由国家的权力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而商业秘密的确定仅仅是权利人的个人行为。“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表明了国家秘密的公法效力,各国保密法律一般都明确包括确定国家秘密、划分密级以及解密的基本程序。而对商业秘密的确定,则无统一的法定程序;只要权利人有保密的意图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其商业秘密即可受到法律的保护。
五、国家秘密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和不可转让性。一个事项一旦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只有国家才具有对其使用和处理的权利。同时,一经确定的国家秘密,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进入市场进行有偿转让。而商业秘密则不具备这些性质。一个商业秘密,其权利人有权对它进行使用和处理,只是不能用它进行不正当竞争。同时,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向任何愿意得到该秘密的人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