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就DSU第17.6条所涉及的反倾销争端中的审查标准而言,如同上诉机构在Mexico-HFCS(21.5)(DS132)一案中所裁定的,“我们最近审查了United States - Hot-Rolled Steel一案中的这一标准。在我们于那一案件的报告中,我们指出,根据第17.6(i)条,‘专家组的任务只是审查调查机构对事实的“确立”与“评估”’。 根据第17.6(ii)条,专家组必须‘裁定一项措施是否依赖于反倾销协议有关规定的一种解释,而该解释根据维也纳公约第31条及第32条中的解释规则是可允许的’。第17.6(i)条以及第17.6(ii)条中所规定的审查标准的要求是累积性的(cumulative)。换句话说,如果专家组裁定调查机构已经适当的确立了事实并且以一种无偏见而客观的方式评估了那些事实,则专家组必须裁定该调查机构所作决定应与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并且该决定依赖于该相关规定的一个‘可允许的’解释。” 〖8〗
【注释】 【作者】刘成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1〗 详见WT/DS121/AB/R/118。 〖2〗 详见WT/DS189/R/6.2-6.3。并参考WT/DS141/R/6.45; WT/DS179/R/6.3。 〖3〗 详见WT/DS189/R/6.5。并参考WT/DS141/R/6.46; WT/DS179/R/6.4。 〖4〗 详见WT/DS184/R/7.26。 〖5〗 详见WT/DS184/AB/R/51-62。 〖6〗 详见WT/DS184/R/7.28。 〖7〗 参见Steven P. Croley,John H. Jackson, ‘WTO Dispute Panel Deference to National Government Decisions. The Misplaced Analogy to the U.S. Chevron Standard-Of-Review Doctrine’,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and the GATT/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Petersmann Ed.),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London, 1997, 第195-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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