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必须考察在多大程度上反倾销协议第17.6条可以被适当地理解为‘补充’了DSU的规则和程序,或相反,在多大程度上第17.6条与DSU‘冲突’。
第二个门槛性方面紧随第一个并且涉及到反倾销协议第17.6条与DSU第11条之间的关系。第17.6条规定了涉及专家组对产生于仅有的一个适用协议——反倾销协议——的‘事项’的审查。相反,DSU第11条则规定了适用于对产生于任何适用协议的‘事项’的审查。第11条部分规定:‘…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包括对该案件事实以及对有关适用协定的可适用性及与其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
DSU第11条为专家组施加了进行‘对事项的客观评估’的广泛义务,该义务涵盖专家组对‘事项’审查的所有方面,既有事实性的也有法律性的。因此,专家组应作出‘对事实的客观评估’,对适用协议之‘适用性’的以及对争议事项与那些适用协定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第17.6条被分成两个独立的条款,每一款各适用于专家组对事项审查的不同方面。第一款涉及专家组‘对事项之事实的评估’,而第二款则涉及专家组‘对有关规定的解释’。因此,第17.6条的结构体现了在专家组对事实的评估及其对反倾销协议的解释之间的一个明显区分。
在考察反倾销协议第17.6(i)条时,谨记专家组与调查机构的不同角色是重要的。根据反倾销协议,调查机构有义务作出有关其就倾销与损害之整体裁定的事实裁定。根据第17.6(i)条,专家组的任务仅是审查调查机构对事实的‘确立’与‘评估’。在此意义上,第17.6(i)条要求专家组作出‘对事实的客观评估’。这句话的用语密切反映了DSU第11条施加给专家组的进行‘对事实的客观评估’的义务。因此这两项规定的约文都要求专家组对事实进行‘评估’,并且我们认为这很明显使得对有关事实的主动评议或审查(an active review or examination)成为必要。反倾销协议第17.6(i)条没有明确规定专家组有义务作出对事实的‘客观’评估。然而,很难想象第17.6(i)条应该要求不同于专家组作出客观的‘对事项之事实的评估’任何东西。在这点上,我们没有发现反倾销协议第17.6(i)条与DSU第11条之间存在‘冲突’。
反倾销协议第17.6(i)条也规定专家组应该确定,首先,调查机构‘对事实的确立是否是适当的’;并且其次,调查机构‘对那些事实的评估是否是无偏见而客观的’。尽管第17.6(i)条的约文是以施予专家组以义务的措辞表达——专家组‘应该’(‘shall’)作出这些裁定——该规定实际上也同时界定了,何时调查机构能被视为在其对有关事实的‘确立’与‘评估’的过程中做出了与反倾销协议不一致的行为。换句话说,第17.6(i)条确立了专家组在审查调查机构根据反倾销协议的其他规定对事实的确立与评估的WTO之一致性时所应适用的适当标准。从而,专家组必须评估调查机构对事实的确立是否适当以及该机构对那些事实的评估是否是无偏见而客观的。如果这些宽泛的标准(broad standards)未曾被达到,则专家组必须裁定调查机构对事实的确立及评估与反倾销协议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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