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作为专家组的角色不是对在调查机构作出裁定时它所掌握的证据进行从头审查。相反,我们必须审查调查机构在其所掌握的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的裁定,以便确定其对事实的确立是否适当以及对事实的评估是否是无偏见而客观的。关于我们审查的后一方面,我们认为我们的任务是,审查一个对该证据进行评估的无偏见而客观的调查机构,在该[正受审查的]调查机构所掌握的信息的基础上是否能得出该机构所曾作出的那一裁定。”
其次,关于第17.6(ii) 条中的“可允许的解释”(permission interpretation),Argentina-Floor Tiles (DS189)一案的专家组曾作出如下裁定:“我们认为该款第一部分很明显是援引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中所规定的解释的惯例规则。维也纳公约第31条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进行解释。反倾销协议第17.6(ii) 条规定,如果该方法使专家组得出结论认为所涉规定允许一种以上的可允许的解释,而若争议措施是基于其中一种此类解释,则专家组应裁定该措施符合[反倾销协议]。”3〗 而在US-Hot-rolled Steel Products (DS184)一案中,专家组则进一步裁定:“…从而,在就[进口成员的]裁定的那些取决于反倾销协议本身的解释而非事实的分析的方面进行审查时,我们首先解释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如同上诉机构反复指出的,专家组应该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规定的原则来考虑包括反倾销协议在内的WTO协议的解释。因此,我们从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来考虑所涉规定的通常含义。最后,我们可以审查该规定的准备工作(谈判历史),如果根据我们基于该规定的约文而得出的结论,这样做是必要而且适当的。然后我们评估[进口成员的]的解释根据国际法解释的惯例规则是否是‘可允许的’。如果是,我们允许该解释继续有效,并且除非根据第17.6(i)条的审查标准,在后来就该法律解释下的事实的分析中存在错误,则该控诉得以支持。”〖4〗
而在这方面,上诉机构在US-Hot-rolled Steel Products (DS184)一案中的分析则更为深入。该案中上诉机构认为首先有必要就反倾销协议第17.6条所确立的审查标准的某些一般方面进行分析。在这方面,上诉机构认为对第17.6条的两个门槛性方面(threshold aspects)的问题需要注意,对此上诉机构作出如下裁定:〖5〗
“…首先是第17.6条在DSU第1.2条及其附录2中,被确认为一项在与DSU的规定‘存在差别的范围内’优先于DSU而适用的‘特殊或额外的规则和程序’。在Guatemala -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Regarding Portland Cement from Mexico一案中,一个涉及反倾销协议下的权利要求的争端,我们指出:‘我们认为,只有当DSU的规定与适用协议中的特殊或额外规则和程序不能被解释为彼此互补时,特殊或额外规则和程序才适用。只有当遵守一项规定将导致对另一规定的违反时,也就是说,当在它们之间存在冲突时,一项特殊或额外的规定才应被裁定为优先于DSU的规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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