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我们同意专家组关于‘旨在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的实质减少的相互的互惠的有利安排’的安全性及可预期性,从一般意义上讲是WTO协议以及GATT 1994的目的及宗旨的观点。然而,我们不能同意专家组关于关税减让的安全性与可预期性允许根据出口成员的‘合理预期’,即有关在关税谈判期间该协议曾达成的出口成员的主观意见(subjective views)是什么,进行一项减让的解释的观点。如果成员减让表中的减让被基于某些出口成员自己的主观意见进行解释,那么关税减让的安全性与可预期性将被严重破坏。GATT 1994第II:1条通过要求成员不得授予其他成员的商业以低于其减让表中所规定的待遇的待遇,来确保关税减让的安全性与可预期性。
而且,我们不同意专家组关于根据出口成员的‘合理预期’ 解释成员减让表中的一项减让的含义符合维也纳公约第31条下的善意解释原则的观点。近来,在India – Patents一案中,专家组曾指第31条下的善意解释原则要求‘合理预期的保护’。我们当时裁定专家组错误地适用了维也纳公约第31条并指出:‘条约解释者的义务是审查条约的措辞以确定缔约方的意图。这应根据维也纳公约第31条所规定的条约解释原则来进行。但是这些解释原则既没有要求也没有宽恕在条约中加入原本不存在的措辞或是未曾有过意向的概念。’
维也纳公约第31条下的条约解释的目的是确定缔约方的一般意图(the common intentions)。这些一般意图不能基于某个条约缔约方的主观的单边确定的‘预期’来确定。成员减让表中规定的关税减让——本案所争议的解释——是互惠的并且产生于进口成员与出口成员之间的互利的谈判。减让表被GATT 1994 第II:7条作为GATT 1994的内在部分。因此,该减让表中规定的减让是条约条款的一部分。有鉴于此,在解释一项减让时可能适用的唯一规则就是维也纳公约中规定的条约解释之通则。”
总之,一项条约之缔结方的合理预期就反映在条约本身的语言中。条约解释者的义务是审查条约的措辞以确定缔结方的意图。这应根据维也纳公约第31条所规定的条约解释原则来进行。不能在条约中加入原本不存在的措辞或是未曾有过意向的概念。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不能脱离维也纳公约中的条约解释之通则创立自己的解释原则。并且不应该增加或减少WTO协定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维也纳公约第31条中的规则的适用,通常能允许条约解释者确立条款的含义。然而,如果适用第三十一条后条款的含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第32条允许条约解释者诉诸“…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只有在维也纳公约第32条所具体规定的条件下才能例外地诉诸解释之补充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