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DSU系列论文之十:WTO适用协议的解释指引

  
   “尽管专家组声称其只是适用一个‘早已确立的GATT原则’,专家组的推理并没能准确地反映GATT/WTO的实践。在展开其解释原则时,专家组合并并从而混淆了先前GATT实践中的两个不同概念。一个是保护缔约方关于其产品与其他缔约方的产品之间竞争关系的预期。这是从根据GATT 1947第XXIII:1(a)条提起的在涉及第III及第XI条的违反申诉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个概念。另一个是保护缔约方关于市场准入减让(market access concessions)的合理预期的概念。这是一个根据GATT第XXIII:1(b)条提起的在非违反申诉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概念。
  
   在根据第XXIII:1(a)条提起的违反申诉的背景下,审查GATT第III及第XI条的专家组确实经常指出,这些条款的目的是保护成员关于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the competitive relationship)的预期,而非关于贸易流量(trade volumes)的预期。然而,这一声明常常是在专家组已经裁定了确立了利益的损害或丧失的初步案件(a prima facie case of 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的一项违反,例如违反了第III及第XI条,之后才作出的。在其推理的那一刻,专家组正在审查被诉方是否能够反驳该丧失或损害的指控。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专家组才指称成员关于竞争条件的预期。
  
   保护缔约方的‘合理预期’的原则,则是从根据GATT 1947第XXIII:1(b)条提起的在‘非违反’ 申诉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涉及‘非违反’ 申诉的一些规则和程序已经被DSU第26.1条成文化。‘非违反’申诉确立于作为试图保护缔约方之间根据第II条所议定的互惠的关税减让的一项协议的GATT之初衷。在涉及国际贸易却缺乏实质法律规则的许多领域中,第XXIII:1(b)条之‘非违反’的规定的目标是,阻止缔约方利用非关税壁垒或其他政策性措施来否定议定的关税减让的利益。根据GATT 1994第XXIII:1(b)条,当成员之间议定的减让平衡受到了某一措施之适用的破坏,无论该措施是否与适用协议的规定不一致,则成员可以提起一项‘非违反’ 申诉。最终的目标不是撤销有关措施,而是通常通过补偿的方式达成一项令双方满意的调整。
  
   …
  
   谨记解释的惯例规则[维也纳公约第31条],专家组曾提出:‘我们认为,善意解释要求对衍生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预期的保护。’
  
   专家组错误地适用了维也纳公约第31条。专家组误解了国际公法解释之惯例规则背景下的合理预期的概念。一项条约之缔结方的合理预期就反映在条约本身的语言中。条约解释者的义务是审查条约的措辞以确定缔结方的意图。这应根据维也纳公约第31条所规定的条约解释原则来进行。但是这些解释原则既没有要求也没有宽恕(condone)在条约中加入原本不存在的措辞或是未曾有过意向的概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