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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十:WTO适用协议的解释指引

  
   根据这一一般原则,我们将考察第XXIV条是否批准了否则GATT第XI及第XIII条以及ATC第2.4条会禁止的措施。考虑到针对冲突的这一推定,如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确认的,我们谨记在可能的范围内,有关这些规定的将导致其间出现冲突的任何解释都应该被避免。”
  
   上诉机构在多个场合都曾援引过有效解释原则。例如,在Japan-Alcoholic Beverage (DS8/DS10/DS11)一案中上诉机构裁定,“维也纳公约第31条规定条约的措辞构成了解释程序的基础:‘解释必须首先基于条约的约文’。条约的规定应依其上下文被赋予通常含义。条约的目的及宗旨在确立其规定的含义时也应被考虑。从第31条中规定的解释之通则中所衍生出来的条约解释的一个基本原则(a fundamental tenet)是,有效性原则(ut res magis valeat quam pereat)。在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一案中,我们曾注意到,‘维也纳公约中的“解释之通则”的推论之一是,解释必须赋予条约的所有条款以含义与效力。解释者不能随意采纳一项将导致使条约的整体条款或段落变得冗余或毫无益处(redundancy or inutility)的解释’。”。〖8〗
  
   简言之,如同专家组在Japan-Alcoholic Beverage (DS8/DS10/DS11)一案中所指出的,有效解释原则是这样一项原则:“据之,条约的所有规定都必须在可能的范围内被赋予其完全含义,以便此类条约的缔结方能有效地执行其权利和义务。…这一解释原则阻止[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就权利要求…或辩护…或当事方援引的有关规定,达成可能会导致否决当事方权利或义务的一项结论。”〖9〗很明显,有效解释原则的适用是与DSU第3.2条相符的,该条规定‘DSB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如何,作为一项事实问题,现实是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中,某一适用协议的实际描述之条款的通常含义准确地反映并穷尽了关于改善的竞争关系之期望的内容。很明显,大多数描述应被谨慎对待以很好的维持其统一性,因为从表面上来看这些描述通常构成了所做承诺的最具体、切实并可信的(the most concrete, tangible and reliable)证据。
  
   
  
  三、合理预期(Legitimate Expectations)在WTO协议解释中的地位
  
   
  
   回顾系列论文之三(非违反申诉的确立)中的有关论述,善意原则禁止一项协议的缔结方试图损害该协议的适当含义及目的的任何行为。因此该协议的目的规定了在特定案件中所能合理预期之内容的准绳。而且,如上所述,作为解释之通则,条约的措辞构成了解释程序的基础:“解释必须首先建立的条约约文的基础上”。然而,在此将要讨论的是作为确立非违反申诉之关键因素的“合理预期”(legitimate expectations/reasonable expectations)在WTO适用协议的解释中的地位问题。在这方面,上诉机构在India-Patent Protection (DS50)一案中曾作出如下裁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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