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而言之,如同在Japan-Alcoholic Beverages (DS8/DS10/DS11)一案中专家组所裁定的,“…根据维也纳公约第31条,诸如GATT 1994等国际条约之解释的起点是该条约的措辞(the wording)。该措辞应该根据其上下文并参照该条约整体之目的及宗旨进行解释,并应考虑嗣后之实践及协议。只有在维也纳公约第32条所具体规定的条件下才能例外地诉诸解释之补充资料”。〖6〗
二、WTO冲突规则:有效性解释(Effective Interpretation)
本处所谓的冲突规则并非传统国际私法上之有关涉外法律适用并指引准据法之确定的冲突规范,而是特制WTO框架下不同适用协议之间产生冲突时的解决之道。关于这一问题,Turkey-Textile and Clothing Products (DS34)一案的专家组报告曾作出如下裁定:〖7〗
“作为一般原则,WTO的义务是累积性的(cumulative),并且成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义务的全部,除非它们之间存在正式的‘冲突’(a formal ‘conflict’)。这一点是从WTO协定是一个‘一揽子承诺’(a ‘Single Undertaking’)的事实中得出来的。关于冲突的界定,有必要注意到:‘…造法性条约(law-making treaties)的冲突仅仅产生于对不同文件的同时遵守为不可能时。…当一文件的义务比另一文件的义务更为严格而非相互矛盾时,或当通过避免适用另一文件所授予之特权或裁量权而遵守一文件的义务为可能时,则不存在冲突’。
该原则(也被日本在其第三方提呈中所援引)是与上诉机构在Canada - Periodicals 以及EC - Bananas III等案件中处理GATT 1994以及GATS之间的潜在重叠适用(potential overlapping coverage)时,以及专家组在Indonesia - Autos一案中就GATT第III条、TRIMS协议及SCM协议之规定,针对冲突所适用的国际公法推定(the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presumption)相一致的。在Guatemala – Cement一案中,上诉机构在讨论反倾销协议与DSU的规定之间的冲突的可能性时,曾指出:‘特别或附加之规定,只有在遵守一项规定将导致对其他规定的违反的情况下,即当它们之间相互冲突时,才应被裁定为优先于DSU的规定而适用。’
我们忆及Indonesia – Autos一案(本案中印度尼西亚宣称审查措施属于补贴并且因此SCM作为特别法(lex specialis)是(排除其他WTO规定的)唯一的“适用法”)中专家组的裁定:‘14.28 在考察印度尼西亚关于在SCM协议与GATT第III条的规定之间存在一项一般冲突(a general conflict)并且因此SCM协议是唯一的适用法的辩护时,我们首先忆及在国际公法中存在针对冲突的一项推定。该推定在WTO的背景下尤其相关,因为所有的WTO协议,包括在认为必要时曾被谅解修正过的GATT 1994在内,都是在同一时间由相同的成员于相同的会议中所议定的。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忆及有效解释原则(the principle of effective interpretation),根据该原则一项条约(在WTO体制中则是所有的协议)的所有规定都必须通过措辞的通常含义被赋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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