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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十:WTO适用协议的解释指引

  
   而在US-Sections 301-310 (DS152)一案中,专家组则更为强调条约解释之通则中所包括的几个关键要素的整体适用性及内在统一性:“约文、上下文以及目的及宗旨(text, context and object-and-purpose),符合早已确立的条约解释的原文的、系统的目的性的方法论(textual, systemic and teleological methodologies),而这些方法在解释多边条约的复杂规定时明显都会起作用。基于实际的理由(pragmatic reasons),正常的做法(我们也将遵守这一做法)是从有关条约规定的‘原始’约文的通常含义(the ordinary meaning of the ‘raw’ text)开始解释的,然后才是寻求根据其上下文及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来解释。然而,第31条所指的要素——约文、上下文以及目的及宗旨,还有善意——应被视为解释的一个整体规则(holistic rule),而不是一系列应被依序适用(to be applied in a hierarchical order)的独立标准。”上下文和目的及宗旨常常能很容易就确定表面上源自‘原始’约文的解释。现实中常常是某些上下文,即使没有阐明,来确定哪一含义应被视为是‘通常的’;并且常常是如果不同时参考目的及宗旨,就不可能给出其含义哪怕是‘通常含义’。如同上诉机构曾经注意到的:‘第31条规定条约的用语构成了解释程序的基础:‘解释必须首先建立在条约约文的基础上’。然而,上诉机构继续指出,‘条约的规定将根据其上下文而赋予其通常含义。在确定其规定的含义时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也将被考虑’。” 〖3〗
  
   总之,就维也纳公约第31条而言,如同在Canada-Automotive Industry (DS139/DS142)一案中专家组所注意到的,“对这些解释规则的理解是,即使某一条款的约文对任何解释而言都是起点(the starting-point),某一条款的含义也不能只根据约文确立;在探究条款的含义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其上下文,并根据条约的目的及宗旨考察该条款的约文。维也纳公约第31条明确指明‘依[条款]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给予条约条款之通常含义’。第31条所指的三要素——约文、上下文以及目的及宗旨——应被视为解释的一个整体规则,而不是一系列应被依序适用的独立标准。当然,上下文和目的及宗旨能轻易确认某一条款的原本含义。然而,许多案件中如果不是同时参考上下文及/或目的及宗旨,就不可能给出其含义,哪怕只是‘通常含义’。” 〖4〗
  
   关于维也纳公约第32条,该条曾被多次解释为,“维也纳公约第31条中的这些规则的适用,通常能允许条约解释者确立条款的含义。然而,如果适用第三十一条后条款的含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第32条允许条约解释者诉诸‘…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关于条约的‘缔约之情况’,在适当的案件中允许对条约谈判的历史背景进行审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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