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组的职能被明确规定在DSU第11条中,该条规定:
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DSB履行本谅解和适用协定项下的职责。因此,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做出客观评估,包括对该案件事实及对有关适用协定的可适用性及与其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并提出可协助DSB提出建议或提出适用协定所规定的裁决的其他调查结果…
本规定以及以前的GATT实践中都没有任何规定要求专家组审查申诉方提出的所有法律要求。以前的GATT 1947以及WTO专家组已经频繁的只处理那些此类专家组认为对当事方之间问题的解决所必要的那些问题,而拒绝对其他问题进行裁决。从而,当专家组裁定了某一措施与GATT 1947的某一特定规定不一致时,该专家组一般不再继续审查该措施是否也与申诉方可能已经主张的遭到了违反的其他GATT规定不一致。〖25〗在最近的WTO实践中,专家组同样的已经避免了审查申诉方所提出的每一要求和全部要求,并且只对那些此类专家组认为是解决特定争端所必需的那些权利要求作出裁决。〖26〗
尽管GATT 1947以及WTO的一些专家组通过审查并裁决那些对于处理特定争端并非绝对必要的问题,确曾作出广泛的裁定,DSU中也没有任何规定要求专家组如此做。
而且,此种要求与WTO争端解决体制的目的也不一致。DSU第3.7条明确规定:
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保证争端的积极解决。对于争端双方彼此均可接受并且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解决办法无疑是首选。
因此,WTO中的争端解决的基本目的是解决争端。这一基本目的在DSU的其他地方也被确认。例如,第3.4条规定:
DSB所提建议或所做裁决应旨在依照本谅解和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实现问题的满意解决。
如同印度所强调的,DSU第3.2条声明,WTO成员‘公认’(
【注释】 【作者】刘成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1〗 参见Steven P. Croley and John H. Jackson, ‘WTO Dispute Panel Deference to National Government Decisions. The Misplaced Analogy to the U.S. Chevron Standard-Of-Review Doctrine’,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and the GATT/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Petersmann Ed.),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London, 1997, 第187-188页。 〖2〗 参见注释〖1〗,第208页。 〖3〗 参见注释〖1〗,第192页。 〖4〗 详见WT/DS24/R/7.8-7.9。 〖5〗 详见WT/DS33/R/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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